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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4 Adalimumab; etanercept;golimumab;ustekinumab;secukinumab;ixekizumab;tofacitin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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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8 節 免疫製劑;上層節 8.2.4。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8/1;本節原文共標註 21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Adalimumab、Bimekizumab、Brodalumab、Certolizumab Pegol、Etanercept、Golimumab、Guselkumab、Ixekizumab 等 13 種成分。
相關藥品
另有 5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8.2.4.4.Adalimumab(如 Humira); etanercept (如 Enbrel);golimumab(如 Simponi);ustekinumab(如 Stelara);secukinumab(如 Cosentyx);ixekizumab (如Taltz);tofacitinib(如 Xeljanz);certolizumab(如 Cimzia);brodalumab(如 Lumicef);guselkumab(如 Tremfya);upadacitinib(如 Rinvoq)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 Bimzelx)(98/8/1、98/11/1、99/1/1、102/1/1、 102/2/1、105/10/1、107/1/1、109/3/1、109/6/1、109/8/1、109/9/1、110/7/1、 111/3/1、111/5/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 115/8/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 (99/1/ 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之患者。 (2)曾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乾癬患者,或經皮膚切片診斷為乾癬患者。 (3)三個或是三個以上的疼痛關節及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腫脹關節,且至少間隔4週 (含) 以上之連續兩次評估均符合上述條件。(需附關節腫脹相關 X-光片或照片輔 証)。(109/8/1) (4)應先使用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劑(NSAID)及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且必須 曾使用過至少2種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附 表二十二之二) 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 包括下列四種: sulfasalazine、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leflunomide〕 ,治療至少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 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i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中 sulfasalazine、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 為 第一線藥物,leflunomide 為第二線藥物,第一線疾病修飾類藥物治療無效, 應先經leflunomide 治療3個月無效後,方可使用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或 secukinumab 150mg、ixekizumab 或 tofacitinib 或 upadacitinib 或 brodalumab 或 bimekizumab 作為第三線治療。原經事前審查符合 apremilast 藥品給付規定且已接受治療者,apremilast 可視同為 DMARDs 第一線藥物。 (107/1/1、109/6/1、112/3/1、112/4/1、112/12/1、115/5/1、115/8/1) iii.標準治療失敗之定義:經過充分使用以上藥物治療又給予規定劑量,且至少 先後使用或併用兩種疾病修飾類藥物(DMARDs)仍無法使病情緩解,即符合下列 情況之一: - 治療療程至少有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 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 治療不到六個月,但是病患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藥者,但 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 治療大於兩個月,且因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止療程,其中 至少有兩個月需達有效治療劑量,且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5)Ustekinumab、guselkumab 及 risankizumab 限用於曾經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如 etanercept、adalimumab 或 certolizumab 等)、secukinumab、ixekizumab、 tofacitinib、upadacitinib 或 brodalumab 或 bimekizumab 治療,但未達療效, 或無法耐受的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申請初次治療者,應檢附曾經使用抗腫瘤壞 死因子、secukinumab、tofacitinib、ixekizumab、upadacitinib 或 brodalumab 或 bimekizumab 之用藥結果,包括種類、劑量、治療前後 PsARC 評估 及副作用報告等資料,並宜記錄患者 HBsAg 及 Anti-HCV 資料(若 HBsAg 檢驗為陽 性,宜加作 HBV DNA)。(105/10/1、107/1/1、109/3/1、109/6/1、111/3/1、 111/5/1、111/9/1、112/4/1、112/12/1、114/2/1、115/5/1) 4.使用劑量: (1)Secukinumab 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 維持劑量150mg。治療12週後,若 secukinumb 150mg 治療未達療效(參考底下第5 點療效定義)的病人,劑量可增加為300mg。但對於曾以腫瘤壞死因子阻斷劑 (anti-TNFα)未達療效,建議每次劑量為30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皮下 注射,之後每4週給予300mg 劑量。(107/1/1、112/3/1) (2)Ixekizumab 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160mg,之後每4週給予80mg。(109/3/1、 111/5/1) (3)Certolizumab 起始於第0週、第2週與第4週時投予各400 mg,之後維持劑量為每2 週200 mg或每4週400mg。於懷孕哺乳期間若已接受其他生物製劑治療者,得改申 請certolizumab。若症狀嚴重程度已符合生物製劑申請條件但尚未接受生物製劑 治療者,可不受傳統治療無效才得申請之限制,得於懷孕哺乳期申請 certolizumab。(110/7/1) (4)Brodalumab 起始於第0週投予 210 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 2週投予210mg 。(111/3/1) (5)Guselkumab 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4週投予100mg,之後每8週給予維持劑量 100mg。(111/9/1) (6)Risankizumab 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4週投予150mg/mL,之後每12週給予維持劑 量150mg/mL。(114/2/1) (7)Bimekizumab 每次使用劑量為160mg,每4週投予160mg 劑量。(115/5/1)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105/10/1、111/9/1、114/2/1) (1)療效定義:治療12週(ustekinumab、guselkumab 及 risankizumab 初次治療則為 24週)後,評估乾癬關節炎反應標準(PsARC, Psoriatic Arthritis Response Criteria),其標準為下列四項中至少有二項較原基礎值改善,且其中一項需為 疼痛關節或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且下述各種指標不得有任一項惡化,方得繼續 使用。(附表二十二之三) (111/9/1、114/2/1) i.疼痛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 增加30%或以上。 ii.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 數增加30%或以上。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iv.病患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2)Ustekinumab: i.初次申請以3劑(初次、4週後及16週時投予每劑45mg;體重大於100公斤病患, 得初次、4週後及16週時投予每劑90mg)為限,且於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 有PsARC 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45mg q12w(體重大於100公斤,續用以 90mg q12w)為限。(105/10/1、109/9/1) ii.若使用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3)Guselkumab:初次申請以4劑(初次、第4週、第12週及第20週時投予每劑100mg) 為限,且於第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 PsARC 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每 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100mg 為限。(111/9/1) (4)Risankizumab:初次申請以3劑 (初次、第4週及第16週時投予每劑150mg/mL)為 限,且於第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 PsARC 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每隔 12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mL 為限。(114/2/1) (5)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惟 guselkumab 每16週評 估一次、risankizumab 每24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111/9/1、 114/2/1)。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懷孕或正在授乳婦女(certolizumab 除外) (110/7/1) (2)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 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 腔感染疾病 vi.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4)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 瘤〕 (5)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certolizumab 除外,其他暫時停藥即可)(110/7/1) iv.嚴重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 ◎附表二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 (109/3/1) ◎附表二十二之二: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 DMARDs 標準目標劑量及有效治療劑量 的定義 ◎附表二十二之三:乾癬性關節炎評估表 ◎附表二十二之六: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 ustekinumab/guselkumab/risankizumab 申請表(109/3/1、111/3/1、 111/5/1、111/9/1、112/12/1、114/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1 個)

115/8/1115/5/1114/2/1112/12/1112/4/1112/3/1111/9/1111/5/1111/3/1110/7/1109/9/1109/8/1109/6/1109/3/1107/1/1105/10/1102/2/1102/1/199/1/198/11/198/8/1

本節規範的藥品(13)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5)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8.2.4.4 節規範什麼?

第 8.2.4.4 節「Adalimumab; etanercept;golimumab;ustekinumab;secukinumab;ixekizumab;tofacitinib…」屬第 8 節 免疫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8.2.4.4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Adalimumab、Bimekizumab、Brodalumab、Certolizumab Pegol、Etanercept、Golimumab、Guselkumab、Ixekizumab、Risankizumab、Secukinumab、Tofacitinib、Upadacitin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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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