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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上層節 2.8;底下有 11 個子節。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6/1;本節原文共標註 13 個修訂日期。
相關藥品
另有 1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2.8.2.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95/1/1、97/6/1、98/12/1、99/11/1、100/4/1、103/7/1、 104/6/1、104/8/1、108/5/1、109/1/1、112/3/1、113/1/1、114/6/1): 此類藥物原則上不得併用,惟符合下列之一情況者,得經事前審查核准通過接受合 併治療: 1.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及 IV 嚴重且危及生命之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患者,使用 單一藥物治療成效不佳時。 2.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之先天性心臟病續發肺動脈高血壓患者,使用單一藥物 治療三個月後成效不佳時。 (104/8/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底下的子節(11)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3 個)

114/6/1113/1/1112/3/1109/1/1108/5/1104/8/1104/6/1103/7/1100/4/199/11/198/12/197/6/195/1/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2.8.2 節規範什麼?

第 2.8.2 節「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屬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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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