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7 Selexipag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上層節 2.8.2。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6/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Selexipag。
- 相關藥品
- 另有 2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2.8.2.7.Selexipag (如 UPTRAVI):(108/5/1、114/6/1)
1. 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 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之原發性肺動脈高
壓患者,經PDE-5i (phosphodiesterase type 5 inhibitor) 和/或 ERA
(endothelin-receptor antagonist)治療療效不佳者,合併 PDE-5i 或 ERA 使用。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
(2)每日限最多使用4粒。
2.用於WHO Functional Class II~III 之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成人患
者:(114/6/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病患,合併 PDE-5i 或 ERA 使用:
I.經PDE-5i 和 ERA(如:sildenafil 和 macitentan)併用治療半年後,療效不佳
仍處於中低風險,或不耐受靜脈注射或吸入型前列腺環素類(prostacyclin
analogues, PCA)藥物之中高風險患者。
II.經風濕免疫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需使用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6個月為限。申請時須檢附最近三個月
內的右心導管檢查報告、NYHA Functional class、六分鐘步行測試、心臟超音波
或心電圖、心房衰竭指數(BNP or NT-proBNP)等檢查結果,專科醫師會診意見
等病歷紀錄,若患者臨床條件無法接受右心導管檢查,則需另檢附心臟磁振造影
檢查報告。
(3)使用後每6個月需重新評估一次治療之療效,若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者,或出現無法
耐受之副作用,應暫停使用並加強結締組織病本身疾病之控制。
I.因肺動脈高血壓惡化導致住院。
II.六分鐘步行測試(行走距離縮短15%以上)伴隨 WHO 功能分級惡化或需要額外使用
其他肺動脈高血壓藥物的治療(例如需使用注射型類前列腺藥品)。
III.因肺動脈高血壓惡化(worsening)需接受肺臟移植。
(4)必要時得於3個月後再行申請使用1次,惟若再行使用6個月後狀況仍無進步者,則
不得再使用。
(5) 每日限最多使用4粒。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14/6/1108/5/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2)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相關罕見疾病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2.8.2.7 節規範什麼?
第 2.8.2.7 節「Selexipag」屬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2.8.2.7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Selexipag。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