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9.1 Golimumab、Adalimumab、Vedolizumab(如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8 節 免疫製劑;上層節 8.2.4.9。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9/1;本節原文共標註 12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Adalimumab、Golimumab、Infliximab、Tofacitinib、Upadacitinib、Ustekinumab、Vedolizu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7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8.2.4.9.1. Golimumab(如 Simponi)、Adalimumab(如 Humira)、Vedolizumab(如
Entyvio)、infliximab(如 Remicade)、tofacitinib(如 Xeljanz) ustekinumab(如
Stelara)、upadacitinib(如 Rinvoq)(105/9/1、105/10/1、106/10/1、107/8/1、
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
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潰瘍性結腸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I.領有潰瘍性結腸炎重大傷病卡(直腸型排除) 。
II.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 sulfasalazine、mesalamine 或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調節劑(如 azathioprine 或6-
mercaptopurine)充分治療無效(須有病歷完整記載用藥史,連續治療達6個月
以上),或對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免疫調節劑產生嚴重藥物副作
用。
III.Mayo score ≧9分且 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2分(需檢附兩個月內之
大腸鏡報告,內含可供辨識之彩色照片)。
(2)急性嚴重的潰瘍性結腸炎,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
I.內視鏡下符合潰瘍性結腸炎。
II.病理切片排除巨細胞病毒腸炎、阿米巴結腸炎、淋巴癌。
III.糞便檢測排除困難梭狀桿菌感染。
IV.Mayo Score 為12分,經類固醇全劑量靜脈注射(如 methylprednisolone 40-
60mg/day 等)連續治療5天無效。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golimumab 以2週(使用2劑)、adalimumab 以6週(使用4劑)、
vedolizumab 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
infliximab 以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 ,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
tofacitinib 以8週為限、upadacitinib 以8週為限(且 tofacitinib 及
upadacitinib 限用於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之中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
結腸炎病人,另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 azathioprine 與
cyclosporine 合併使用) 、ustekinumab 以使用靜脈注射1劑為限,治療後達到臨
床反應評估者(第一次續用評估採用 partial Mayo score 評估,相較於初次申請,
partial Mayo score 減少≧2分且血便項”rectal bleeding”減少≧1分以
上。),方得申請第一次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
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5/10/1、106/10/1、107/8/1、108/10/1、
111/3/1、111/6/1、112/8/1、114/8/1、114/9/1)
(2)繼續使用者:第一次續用評估採 Partial Mayo Score 評估,最長24週需再續用評
估一次。第二次續用評估,必須 Mayo Score≦ 6分,且 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分方可再申請繼續使用。ustekinumab 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解者,經
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
90mg。Golimumab、adalimumab 及 tofacitinib 繼續使用以24週2次為限。
Ustekinumab 繼續使用以24週2次或3次為限。Vedolizumab 以24週(使用靜脈注射3
劑)或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 ,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
infliximab 繼續使用以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 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
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padacitinib 繼續使用以24週為限。
(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11/1、
114/8/1、114/9/1)
5.劑量給予方式及總療程:
(1) Golimumab:
I.最初第一劑200mg,兩週後第二劑1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有效患者之後每隔
4週給予維持劑量50mg(體重大於80公斤病患,每隔4週100mg),至多持續至50
週(使用14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108/10/1)
II.若使用劑量為100mg(含)以上,限使用100mg(1mL)規格量。
(2) Adalimumab: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劑及第六週之
第四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至多持續至54週
(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5/10/1、106/10/1、108/10/1)
(3) Vedolizumab:靜脈注射最初第一劑300mg,兩週後第二劑300mg,第六週之第三劑
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至多持續至46週(使用
靜脈注射8劑),或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誘導緩解,
皮下注射24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108/10/1、112/8/1)
(4) Infliximab:靜脈注射最初第一劑、兩週後之第二劑、第六週之第三劑給予
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至多持續至46週(使
用8劑),或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誘導緩解,皮下注
射24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7/8/1、108/10/1、114/9/1)
(5)Tofacitinib:口服使用每日兩次,最初8週每次10 mg,第9週開始可調整劑量為每
日2次5 mg 或每日1次11 mg (Tofacitinib XR),至多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
持。(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 azathioprine 與 cyclosporine
合併使用)。(111/3/1)
(6)Ustekinumab: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 使用260 mg;大於
55kg至85kg 使用390mg;>85kg 者使用520mg) ;於靜脈注射後的第8週開始給予第1劑
皮下注射劑,之後每隔12週或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至多持續治療至第44
週或第48週(使用5劑或7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11/6/1、113/11/1)
註:若ustekinumab 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則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
(111/6/1)
(7) Upadacitinib:口服使用每日1次,最初8週每日45mg,限用45mg 規格量品項,第9
週開始可調整劑量為每日15 mg,至多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14/8/1)
6.Golimumab治療50週(使用14劑);adalimumab 治療54週(使用28劑);vedolizumab治
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 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
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可持
續治療至第52週 (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
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2劑作為緩解之
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
120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
週);tofacitinib 治療56週後; ustekinumab 治療44週使用5劑(共使用1劑靜脈注射
及4劑皮下注射)或48週使用7劑(共使用1劑靜脈注射及6劑皮下注射)後;
upadacitinib治療56週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若病情復發,依初次使用
標準(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
續超過3個月)再次提出事前審查。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且第2次復發於藥
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必須 Mayo
score≦6分且 Mayo endoscopic subscore≦1分,才可繼續使用。連續2年(4次評
估)達到Mayo score≦2分,且 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則應考慮停藥。
(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
113/7/1、113/11/1、114/8/1、114/9/1)
7.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
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
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
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8.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五:全民健康保險潰瘍性結腸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3/7/1、
114/8/1、114/9/1)
◎附表二十六之六:Mayo Score(113/7/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2 個)
114/9/1114/8/1113/11/1113/7/1112/8/1111/6/1111/3/1108/10/1107/8/1106/10/1105/10/1105/9/1
本節規範的藥品(7)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7)
AzathioprineImuran巴塞治BalsalazideCiclosporinSandimmunMercaptopurinePuri-netholMesalazinePentasaMethylprednisoloneSolu-medrol撒樂Sulfasalazine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8.2.4.9.1 節規範什麼?
第 8.2.4.9.1 節「Golimumab、Adalimumab、Vedolizumab(如」屬第 8 節 免疫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9/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8.2.4.9.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Adalimumab、Golimumab、Infliximab、Tofacitinib、Upadacitinib、Ustekinumab、Vedoliz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