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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aptopurine

常見品名:莫剋普寧、Puri-nethol、Purinetone

健保給付條件、支付價與審議歷程 ·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健保給付
有。現行收載 3 個品項(3 家廠商),支付價 73 元;健保 1995 年開辦即收載。
最近審議
第18次會議(2016-02-18)價格調整:洽悉。
國際核准
美國 FDA 首次核准 1953 年、歐盟 EMA 中央授權 2012 年。

健保收載與支付價

3現行收載品項
73支付價(元)
1995 年健保開辦即收載
3收載廠商家數
Mercaptopurine 健保現行收載品項與支付價
品名廠商支付價(元)現行價生效
莫剋普寧錠
Purinetone Tablet 50 mg
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73 2024-02-01
MERCAPTOPURINE TABLETS USP
MERCAPTOPURINE TABLETS USP
台灣美強股份有限公司 73 2017-02-16
PURI-NETHOL TABLETS(MERCAPTOPURINE)50MG/TAB.
PURI-NETHOL TABLETS(MERCAPTOPURINE)50MG/TAB.
安沛國際有限公司 73 2017-02-16

藥品給付規定

給付規定中沒有以本成分為標題的專屬節次;以下是提到本成分的類別或併用規定。

第 8.2.4.7.1 節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最近修訂 114/9/1

Adalimumab(如 Humira)、infliximab(如 Remicade)、vedolizumab(如 Entyvio)、ustekinumab(如 Stelara)、risankizumab(如 Skyrizi)、 upadacitinib(如 Rinvoq)

本節給付規定原文(全文)
8.2.4.7.1. Adalimumab(如 Humira)、infliximab(如 Remicade)、vedolizumab(如 Entyvio)、ustekinumab(如 Stelara)、risankizumab(如 Skyrizi)、 upadacitinib(如 Rinvoq)(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 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 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克隆氏症病情發作,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 (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 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仍然無法控制病情 (CDAI≧300)或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時,且病況不適合手術者。 (2)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或外科手術治療,肛門周圍廔管或腹壁 廔管仍無法癒合且 CDAI≧100者。 (3)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仍於一年內因克隆氏症之併發症接受二次(含)以上 之手術治療且 CDAI≧100者。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 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 靜脈注射以6週(使 用3劑為限) ,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vedolizumab 以6週(使用靜 脈注射3劑為限),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ustekinumab 以8週(使 用靜脈注射1劑為限),risankizumab 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 upadacitinib 以12週為限(限用於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之中至 重度克隆氏症病人,另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 azathioprine 合併使用)完成誘導治療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 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 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06/10/1、109/9/1、 112/8/1、113/9/1、114/8/1、114/9/1) i 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 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 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 靜脈注射需16週 (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 vedolizumab 需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第6週 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 需每24週(使用2劑或3劑); risankizumab 需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 upadacitinib 需每24週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 解時之 CDAI 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Ustekinumab 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 解者,經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 維持劑量90mg。每次申請 adalimumab 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 以16 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 以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 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 以24週 (使用2劑或3劑);risankizumab 以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 下注射3劑)為限;upadacitinib 以24週為限。(106/5/1、106/10/1、 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 (3)總療程:adalimumab 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 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8 劑(療效持續至54週);infliximab 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 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 靜脈注射治療 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 vedolizumab 靜脈注射搭配皮 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 ustekinumab 治療44週使用5劑或 48週使用7劑;risankizumab 靜脈注射搭配 皮下注射共治療4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 upadacitinib 治療60週。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 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 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 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 (105/10/1、106/5/1、106/10/1、 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CDAI≥300) 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 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仍維持前一療程 有效或部分有效緩解之 CDAI 分數,才可繼續申請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 估)達到 CDAI<150,則應考慮停藥。 (113/7/1) (5) Upadacitinib:最初12 週每日45mg,限用45mg 規格量品項,作為緩解之誘 導;之後調整劑量為每日15mg,可持續治療至60週,作為緩解之維持。 (114/8/1) 5.使用劑量: (1)Adalimumab:原則上,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 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可持續治療至 54週(總共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 (105/10/1、106/5/1) (2)Inflixi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5mg/kg 作為緩解之誘導;之 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 (總共使用8劑,療效 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注射5mg/kg 作為緩解 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 維持劑量120 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 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 (106/5/1、114/9/1) (3) Vedolizu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 作為緩解之誘導; 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總共使用靜脈輸注8 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 作 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 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 (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 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 (106/10/1、112/8/1) (4)Ustekinumab:原則上,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 使用 260 mg;大於55kg 至85kg 使用390mg;>85kg 者使用520mg) ;之後每隔12週或 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或第48週(總共使 用5劑或7劑,療效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9/9/1、113/11/1) (5)Risankizumab:原則上,第0、4、8週給予靜脈輸注600mg 作為緩解之誘導; 之後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36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總共8劑, 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作為緩解之維持。 (113/9/1) 註:ustekinumab 若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 (109/9/1) 6.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 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102/1/1)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 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 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 惡性腫瘤 ii 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 (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 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 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5/1、 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0/1、 113/11/1、114/8/1、114/9/1) ◎附表二十六之二:CDAI(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第 8.2.4.7.2 節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最近修訂 114/9/1

Adalimumab(如 Humira)、infliximab (如 Remicade 靜脈注射)、 risankizumab(如 Skyrizi)

本節給付規定原文(全文)
8.2.4.7.2. Adalimumab(如 Humira)、infliximab (如 Remicade 靜脈注射)、 risankizumab(如 Skyrizi)(105/10/1、106/5/1、108/10/1、111/2/1、113/7/1、 113/9/1、114/9/1):兒童治療部分 1.限具消化系專科證書之內科、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108/10/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6歲以上(risankizumab 限使用於16歲以上未滿18歲),經診斷為小兒克隆氏症且領 有重大傷病證明,並排除第6項之情形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 斷評估報告;(111/2/1、113/9/1)。 (1)克隆氏症病情發作,經皮質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 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三個月,仍然無法控制病情 (PCDAI>30)或產生過敏或其他嚴重副作用者。 (2)小兒克隆氏症病童腹部或肛門廔管合併生長遲緩者(height velocity Z Score - 1 to -2.5)。 (3)小兒克隆氏症病情發作且生長遲緩(height velocity Z Score -1 to -2.5)病 童,經營養治療與免疫抑制劑治療失敗者。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 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 以6週(使用3劑為限); risankizumab 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治療第3劑後,達到臨床反應 (PCDAI 降低>=15)者,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 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 (106/5/1、113/9/1) (2)繼續使用者: adalimumab 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 需每16週(使用2劑) 或每24週(使用3劑);risankizumab 需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每24週(使用 皮下注射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 PCDAI 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 adalimumab 以16週(使用8劑); infliximab 以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risankizumab 以每16週 (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為限。 (106/5/1、108/10/1、113/9/1) (3)總療程:adalimumab 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 治療46週使用8劑 (療效持 續至54週);risankizumab治療44週使用8劑,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 持續至52週)。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 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 (106/5/1、108/10/1、 113/9/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 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 PCDAI<10分 則應考慮停藥。 (113/7/1) 5.使用劑量: (1)adalimumab:體重>=40公斤者,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 80mg,第四週 給予第三劑40mg,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體重<40公斤者,最初第一 劑80mg,兩週後第二劑40mg,第四週給予第三劑20mg,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 劑量20mg。 (2)Infliximab: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5mg/kg 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8週給予 5mg/k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 (總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 維持。 (106/5/1) (3)Risankizumab:第0、4、8週給予靜脈輸注600mg 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8週給 予皮下注射36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 (總共8劑,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 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作為緩解之維持。 (113/9/1) 6.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2)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 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 (3)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 (4)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頑固性或 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5)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 惡性腫瘤 ii 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 (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嚴重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三:全民健康保險小兒克隆氏症使用 adalimumab、infliximab、 risankizumab申請表(106/5/1、108/10/1、113/7/1、113/9/1) ◎附表二十六之四:PCDAI(Pediatric 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第 8.2.4.9.1 節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最近修訂 114/9/1

Golimumab(如 Simponi)、Adalimumab(如 Humira)、Vedolizumab(如 Entyvio)、infliximab(如 Remicade)、tofacitinib(如 Xeljanz) ustekinumab(如 Stelara)、upadacitinib(如 Rinvoq)

本節給付規定原文(全文)
8.2.4.9.1. Golimumab(如 Simponi)、Adalimumab(如 Humira)、Vedolizumab(如 Entyvio)、infliximab(如 Remicade)、tofacitinib(如 Xeljanz) ustekinumab(如 Stelara)、upadacitinib(如 Rinvoq)(105/9/1、105/10/1、106/10/1、107/8/1、 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 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潰瘍性結腸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I.領有潰瘍性結腸炎重大傷病卡(直腸型排除) 。 II.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 sulfasalazine、mesalamine 或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調節劑(如 azathioprine 或6- mercaptopurine)充分治療無效(須有病歷完整記載用藥史,連續治療達6個月 以上),或對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免疫調節劑產生嚴重藥物副作 用。 III.Mayo score ≧9分且 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2分(需檢附兩個月內之 大腸鏡報告,內含可供辨識之彩色照片)。 (2)急性嚴重的潰瘍性結腸炎,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 I.內視鏡下符合潰瘍性結腸炎。 II.病理切片排除巨細胞病毒腸炎、阿米巴結腸炎、淋巴癌。 III.糞便檢測排除困難梭狀桿菌感染。 IV.Mayo Score 為12分,經類固醇全劑量靜脈注射(如 methylprednisolone 40- 60mg/day 等)連續治療5天無效。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golimumab 以2週(使用2劑)、adalimumab 以6週(使用4劑)、 vedolizumab 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 infliximab 以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 ,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 tofacitinib 以8週為限、upadacitinib 以8週為限(且 tofacitinib 及 upadacitinib 限用於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之中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 結腸炎病人,另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 azathioprine 與 cyclosporine 合併使用) 、ustekinumab 以使用靜脈注射1劑為限,治療後達到臨 床反應評估者(第一次續用評估採用 partial Mayo score 評估,相較於初次申請, partial Mayo score 減少≧2分且血便項”rectal bleeding”減少≧1分以 上。),方得申請第一次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 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5/10/1、106/10/1、107/8/1、108/10/1、 111/3/1、111/6/1、112/8/1、114/8/1、114/9/1) (2)繼續使用者:第一次續用評估採 Partial Mayo Score 評估,最長24週需再續用評 估一次。第二次續用評估,必須 Mayo Score≦ 6分,且 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分方可再申請繼續使用。ustekinumab 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解者,經 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 90mg。Golimumab、adalimumab 及 tofacitinib 繼續使用以24週2次為限。 Ustekinumab 繼續使用以24週2次或3次為限。Vedolizumab 以24週(使用靜脈注射3 劑)或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 ,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 infliximab 繼續使用以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 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 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padacitinib 繼續使用以24週為限。 (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11/1、 114/8/1、114/9/1) 5.劑量給予方式及總療程: (1) Golimumab: I.最初第一劑200mg,兩週後第二劑1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有效患者之後每隔 4週給予維持劑量50mg(體重大於80公斤病患,每隔4週100mg),至多持續至50 週(使用14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108/10/1) II.若使用劑量為100mg(含)以上,限使用100mg(1mL)規格量。 (2) Adalimumab: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劑及第六週之 第四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至多持續至54週 (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5/10/1、106/10/1、108/10/1) (3) Vedolizumab:靜脈注射最初第一劑300mg,兩週後第二劑300mg,第六週之第三劑 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至多持續至46週(使用 靜脈注射8劑),或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誘導緩解, 皮下注射24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108/10/1、112/8/1) (4) Infliximab:靜脈注射最初第一劑、兩週後之第二劑、第六週之第三劑給予 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至多持續至46週(使 用8劑),或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誘導緩解,皮下注 射24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7/8/1、108/10/1、114/9/1) (5)Tofacitinib:口服使用每日兩次,最初8週每次10 mg,第9週開始可調整劑量為每 日2次5 mg 或每日1次11 mg (Tofacitinib XR),至多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 持。(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 azathioprine 與 cyclosporine 合併使用)。(111/3/1) (6)Ustekinumab: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 使用260 mg;大於 55kg至85kg 使用390mg;>85kg 者使用520mg) ;於靜脈注射後的第8週開始給予第1劑 皮下注射劑,之後每隔12週或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至多持續治療至第44 週或第48週(使用5劑或7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11/6/1、113/11/1) 註:若ustekinumab 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則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 (111/6/1) (7) Upadacitinib:口服使用每日1次,最初8週每日45mg,限用45mg 規格量品項,第9 週開始可調整劑量為每日15 mg,至多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14/8/1) 6.Golimumab治療50週(使用14劑);adalimumab 治療54週(使用28劑);vedolizumab治 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 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 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可持 續治療至第52週 (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 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2劑作為緩解之 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 120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 週);tofacitinib 治療56週後; ustekinumab 治療44週使用5劑(共使用1劑靜脈注射 及4劑皮下注射)或48週使用7劑(共使用1劑靜脈注射及6劑皮下注射)後; upadacitinib治療56週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若病情復發,依初次使用 標準(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 續超過3個月)再次提出事前審查。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且第2次復發於藥 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必須 Mayo score≦6分且 Mayo endoscopic subscore≦1分,才可繼續使用。連續2年(4次評 估)達到Mayo score≦2分,且 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則應考慮停藥。 (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 113/7/1、113/11/1、114/8/1、114/9/1) 7.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 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 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 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8.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五:全民健康保險潰瘍性結腸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3/7/1、 114/8/1、114/9/1) ◎附表二十六之六:Mayo Score(1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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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4.9.2 節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最近修訂 114/9/1

Infliximab(如 Remicade 靜脈注射)、adalimumab(如 Hum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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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2. Infliximab(如 Remicade 靜脈注射)、adalimumab(如 Humira) (107/8/1、108/10/1、111/2/1、111/5/1、113/7/1、114/9/1) :兒童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Adalimumab限使用於5歲以上未滿6歲之經診斷為小兒潰瘍性結腸炎患者, infliximab 使用於6歲以上經診斷為小兒潰瘍性結腸炎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111/5/1) (1)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I.領有潰瘍性結腸炎重大傷病卡(直腸型排除) 。 II.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 sulfasalazine、mesalamine 或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調節劑(如 azathioprine 或6- mercaptopurine)充分治療無效(須有病歷完整記載用藥史,連續治療達3個 月以上),或對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免疫調節劑產生嚴重藥物副 作用。 III.PUCAI≧35分 (需檢附兩個月內報告),或合併生長遲緩(height velocity Z score -1 to 2.5)孩童經營養治療與免疫抑制劑治療失敗者。 (2)急性嚴重的潰瘍性結腸炎,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 I.內視鏡下符合潰瘍性結腸炎。 II.病理切片排除巨細胞病毒腸炎、阿米巴結腸炎、淋巴癌。 III.糞便檢測排除困難梭狀桿菌感染。 IV.PUCAI 為50分,經類固醇全劑量靜脈注射[如 prednisolone 1-2 mg/kg/day(最大劑量每日 40-60 mg)、methylprednisolone 0.8-1.6 mg/kg/day(最大劑量每日32-48 mg)等]連續治療5天無效。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infliximab 以6週(使用3劑)、adalimumab 以6週(使用4劑)為限,治 療後達到臨床反應評估者(PUCAI 減少20分或 PUCAI<10分),方得申請繼續使 用。(111/5/1) (2)繼續使用者:續用評估必須 PUCAI 較初次申請減少20分或 PUCAI<10分,方得申 請繼續使用。infliximab 以24週 (使用3劑)及16週(使用2劑)各1次為限。 adalimumab 繼續使用以24週(使用12劑)2次為限。(108/10/1、111/5/1) 5.劑量給予方式及總療程: (1)Infliximab 最初第一劑、兩週後之第二劑、第六週之第三劑給予5mg/kg,作為緩 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至多持續至46週(使用8劑),作 為緩解之維持。 (108/10/1) (2)Adalimumab:(111/5/1) I.20公斤至未滿40公斤: 最初第一劑80 mg,兩週後第二劑40 mg,之後每隔 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 mg。 II.40公斤(含)以上:最初第一劑160 mg,兩週後第二劑80mg,之後每隔兩週給 予維持劑量80mg。 III.治療至多持續至54週(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 6.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adalimumab 治療54週(使用28劑)後,必須至少再 間隔超過3個月後,若病情復發,依初次使用標準再次提出事前審查,連續2次因療 程結束而暫緩用藥疾病復發,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 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 PUCAI < 5分,則應考 慮停藥。(108/10/1、111/5/1、113/7/1) 7.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 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 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 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8.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七:全民健康保險小兒潰瘍性結腸炎使用 adalimumab、infliximab申 請表(113/7/1) ◎附表二十六之八小兒潰瘍性結腸炎 PUCAI Score

「本節給付規定原文」為健保署公告的該節全文(逐字照錄,不含 AI 改寫);同一節可能同時規範多個藥品,請依原文判讀適用本藥的條件。附表以健保署公告全文為準。

健保共擬會議審議歷程

Mercaptopurine 健保共擬會議審議紀錄
會議案由結果摘要
第18次會議
2016-02-18
價格調整
Mercaptopurine (6-mercaptopurine) Tablets USP
洽悉 洽悉,並附帶決議對於專案進口之藥品,日後均須先請食藥署確認其品質。

來源:健保署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議程與會議紀錄。議程「待審」以正式會議紀錄為準。

送審前想先知道審查會問什麼?用「給付答辯預演」依歷次前例模擬審查 →

台灣藥證

1現行有效藥證(張)
1持證廠商家數
1970/06/19最早核發日

持證廠商: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適應症(藥證登載)

急性白血病及慢性骨髓白血病

國際核准與評估

美國 FDA
首次核准 1953-09-11;現行代表品牌:PURINETHOL、PURIXAN(不一定是首次核准的產品)
歐盟 EMA
Xaluprine (previously Mercaptopurine Nova Laboratories):Authorised,中央授權 2012-03-09
法國 HAS
最佳附加療效評級 ASMR IV(輕微附加效益(mineure))

國際資料供參考,非健保署核價或給付依據。

常見問題

莫剋普寧是什麼藥?

莫剋普寧是 Mercaptopurine 的常見品名(ATC L01BB02,抗腫瘤與免疫調節)。台灣藥證登載的適應症:急性白血病及慢性骨髓白血病

Mercaptopurine 健保有給付嗎?

有。截至 2026-10-01,健保現行收載 3 個品項,支付價 73 元;健保 1995 年開辦時即已收載。

Mercaptopurine 最近一次健保共擬會議審議結果是什麼?

第18次會議(2016-02-18)審議「價格調整」,結果:洽悉。洽悉,並附帶決議對於專案進口之藥品,日後均須先請食藥署確認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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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0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