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 Erlotini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8/1;本節原文共標註 2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Erlotinib。
- 相關藥品
- 另有 10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9.29. Erlotinib(如 Tarceva):(96/6/1、96/8/1、97/6/1、101/5/1、101/10/1、
102/4/1、102/11/1、103/5/1、106/11/1、108/6/1、108/11/1、109/4/1、109/6/1、
109/10/1、111/2/1、111/4/1、113/3/1、113/6/1、113/9/1、113/10/1、114/3/1、
114/4/1、115/8/1)
1.限單獨使用於
(1)適用於具有 EGFR-TK 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IIIB、IIIC 或第IV期)之肺腺
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 EGFR 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
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02/11/1、108/6/1、108/11/1、113/6/1)
(2)已接受4個週期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stable disease,
不含 partial response 或 complete response)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的維持
療法。(102/4/1)
(3)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
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 (97/6/1、111/2/1)
(4)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及docetaxel 或 paclitaxel 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
化或轉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Erlotinib與 bevacizumab(除 Zirabev 以外)併用,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
IV期)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性化突變之腦轉移非鱗狀
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一線治療。(113/3/1、113/9/1、114/3/1、114/4/1)
3.使用注意事項(106/11/1、109/4/1、109/10/1、111/4/1、115/8/1)
(1)用於已接受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病情穩定之維持療法:病歷應留存確
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已接受4個週期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
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stable disease,不含 partial response 或 complete
response)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102/4/1、106/11/1)
(2)用於第二線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
附曾經接受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
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
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
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7/6/1、
106/11/1)
(3)用於第三線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
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 platinum(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與
taxane(paclitaxel 或 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
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
(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
的病灶亦可採用。 (97/6/1、106/11/1)
(4)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再次處方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週需
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每8至12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 。(101/5/1、106/11/1)
(5)本藥品與 gefitinib 及 afatinib不得併用。(103/5/1、109/4/1)
(6)本藥品於第一線使用時,與 osimertinib、dacomitinib 及 aumolertinib 僅得擇
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09/6/1、109/10/1、111/4/1、
113/10/1、115/8/1)
I.如需更換使用 osimertinib 或 aumolertinib,必須符合 osimertinib 或
aumolertinib 第一線使用於具有 EGFR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基因突
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 IIIB、IIIC 期或第IV期)肺腺癌病患之限
制。(109/6/1、111/4/1、113/10/1、115/8/1)
II.如需更換使用 dacomitinib,必須符合 dacomitinib 第一線使用於具有 EGFR-
TK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點突變,且無腦轉移(non-CNS)之局部侵犯
性或轉移性肺腺癌之限制。(109/10/1)
備註1: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二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含鉑化學治
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後,因疾病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
療即為第二線用藥。 (97/6/1)
備註2: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
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
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3 個)
115/8/1114/4/1114/3/1113/10/1113/9/1113/6/1113/3/1111/4/1111/2/1109/10/1109/6/1109/4/1108/11/1108/6/1106/11/1103/5/1102/11/1102/4/1101/10/1101/5/197/6/196/8/196/6/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0)
妥復克Afatinib普肺康AumolertinibBevacizumabAvastinCarboplatinParaplatin克莫抗癌Cisplatin肺欣妥DacomitinibDocetaxelTaxotereGefitinibIressa泰格莎OsimertinibPaclitaxelTaxol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29 節規範什麼?
第 9.29 節「Erlotin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29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Erlotin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