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Athena藥策智庫

8.2.4.7.1 Adalimumab、infliximab、vedolizumab(如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8 節 免疫製劑;上層節 8.2.4.7。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9/1;本節原文共標註 13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Adalimumab、Infliximab、Risankizumab、Upadacitinib、Ustekinumab、Vedolizumab。
相關藥品
另有 7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8.2.4.7.1. Adalimumab(如 Humira)、infliximab(如 Remicade)、vedolizumab(如 Entyvio)、ustekinumab(如 Stelara)、risankizumab(如 Skyrizi)、 upadacitinib(如 Rinvoq)(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 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 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克隆氏症病情發作,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 (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 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仍然無法控制病情 (CDAI≧300)或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時,且病況不適合手術者。 (2)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或外科手術治療,肛門周圍廔管或腹壁 廔管仍無法癒合且 CDAI≧100者。 (3)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仍於一年內因克隆氏症之併發症接受二次(含)以上 之手術治療且 CDAI≧100者。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 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 靜脈注射以6週(使 用3劑為限) ,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vedolizumab 以6週(使用靜 脈注射3劑為限),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ustekinumab 以8週(使 用靜脈注射1劑為限),risankizumab 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 upadacitinib 以12週為限(限用於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之中至 重度克隆氏症病人,另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 azathioprine 合併使用)完成誘導治療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 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 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06/10/1、109/9/1、 112/8/1、113/9/1、114/8/1、114/9/1) i 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 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 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 靜脈注射需16週 (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 vedolizumab 需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第6週 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 需每24週(使用2劑或3劑); risankizumab 需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 upadacitinib 需每24週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 解時之 CDAI 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Ustekinumab 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 解者,經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 維持劑量90mg。每次申請 adalimumab 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 以16 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 以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 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 以24週 (使用2劑或3劑);risankizumab 以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 下注射3劑)為限;upadacitinib 以24週為限。(106/5/1、106/10/1、 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 (3)總療程:adalimumab 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 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8 劑(療效持續至54週);infliximab 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 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 靜脈注射治療 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 vedolizumab 靜脈注射搭配皮 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 ustekinumab 治療44週使用5劑或 48週使用7劑;risankizumab 靜脈注射搭配 皮下注射共治療4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 upadacitinib 治療60週。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 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 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 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 (105/10/1、106/5/1、106/10/1、 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CDAI≥300) 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 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仍維持前一療程 有效或部分有效緩解之 CDAI 分數,才可繼續申請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 估)達到 CDAI<150,則應考慮停藥。 (113/7/1) (5) Upadacitinib:最初12 週每日45mg,限用45mg 規格量品項,作為緩解之誘 導;之後調整劑量為每日15mg,可持續治療至60週,作為緩解之維持。 (114/8/1) 5.使用劑量: (1)Adalimumab:原則上,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 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可持續治療至 54週(總共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 (105/10/1、106/5/1) (2)Inflixi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5mg/kg 作為緩解之誘導;之 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 (總共使用8劑,療效 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注射5mg/kg 作為緩解 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 維持劑量120 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 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 (106/5/1、114/9/1) (3) Vedolizu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 作為緩解之誘導; 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總共使用靜脈輸注8 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 作 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 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 (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 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 (106/10/1、112/8/1) (4)Ustekinumab:原則上,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 使用 260 mg;大於55kg 至85kg 使用390mg;>85kg 者使用520mg) ;之後每隔12週或 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或第48週(總共使 用5劑或7劑,療效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9/9/1、113/11/1) (5)Risankizumab:原則上,第0、4、8週給予靜脈輸注600mg 作為緩解之誘導; 之後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36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總共8劑, 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作為緩解之維持。 (113/9/1) 註:ustekinumab 若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 (109/9/1) 6.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 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102/1/1)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 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 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 惡性腫瘤 ii 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 (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 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 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5/1、 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0/1、 113/11/1、114/8/1、114/9/1) ◎附表二十六之二:CDAI(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3 個)

114/9/1114/8/1113/11/1113/10/1113/9/1113/7/1112/8/1109/9/1108/10/1106/10/1106/5/1105/10/1102/1/1

本節規範的藥品(6)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7)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8.2.4.7.1 節規範什麼?

第 8.2.4.7.1 節「Adalimumab、infliximab、vedolizumab(如」屬第 8 節 免疫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9/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8.2.4.7.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Adalimumab、Infliximab、Risankizumab、Upadacitinib、Ustekinumab、Vedoliz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想看這些藥的市場規模、競爭格局、學名藥進場時機,或預演送審時審查會會問什麼?這些分析在平台裡。
用 Google 登入體驗 →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