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5 PARP抑制劑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10/1;本節原文共標註 1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Niraparib、Olaparib、Talazoparib。
- 相關藥品
- 另有 5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85.PARP抑制劑(如 olaparib、niraparib、talazoparib):(109/11/1、111/6/1、
111/8/1、112/1/1、112/11/1、113/3/1、113/6/1、113/9/1、114/3/1、114/6/1、
114/8/1、114/10/1)
1.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olaparib、niraparib):(109/11/1、 111/6/1、
111/8/1、112/1/1、113/3/1、113/6/1、113/9/1、114/3/1、114/6/1、114/8/1)
(1)單獨使用 olaparib 於具下列所有條件的病人做為維持治療,限用兩年:
I.對第一線含鉑化療有治療反應後使用。
II.具 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
(109/11/1、111/8/1)
III.FIGO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Stage III or IV disease。
(2)單獨使用niraparib 於具下列所有條件的病人做為維持治療,限用兩年:
I.對第一線含鉑化療有治療反應後使用。
II.檢測結果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病人:
i.具 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 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病人。
ii.具同源重組缺陷(Homologous Recombination Deficient, HRD)陽性且BRCA
wild type 之高度惡性病人。
III.FIGO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Stage
III or IV disease。
(3)限olaparib 併用 bevacizumab(限使用 Alymsys、Abevmy、Vegzelma 或
Mvasi),使用於具下列所有條件的成年病人做為維持治療,限用兩年:
(114/6/1、114/8/1):
I.對第一線含鉑化療合併 bevacizumab 有反應(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
II.其癌症帶有下列任一定義的 DNA 同源修復系統缺失 (homologous
recombination deficiency, HRD):
i.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 BRCA 突變。
ii.基因體不穩定(genomic instability)。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11/1、111/6/1、111/8/1、113/6/1、
114/6/1)
I.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
II.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突變檢測報告或 HRD 陽性
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111/6/1、
111/8/1、113/6/1、114/6/1)
III.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5)用於具 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 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時,
olaparib 與 niraparib 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不良,不得互換。(112/1/1、
114/6/1)
(6)倘因併用 bevacizumab 耐受性不良,在維持性治療可再換成 olaparib 單獨使
用,總療程數合併計算,限用兩年。(114/6/1)
(7) niraparib 使用時,體重大於(含)77公斤且基期血小板高於(含)15萬/uL,每
日最多使用300mg;體重小於77公斤或基期血小板低於15萬/uL,每日最多使用
200mg。(112/1/1)
(8)FIGO Stage IV disease 具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
性突變者,若已經申請 niraparib 用於第一線化學治療後維持性治療時不得另
外申請 bevacizumab 併用,除因 niraparib 耐受性不良,在維持性治療可再換
成 bevacizumab(除 Zirabev 以外)單獨使用,總申請療程以17個療程為上限。
(113/3/1、113/9/1、114/3/1、114/6/1、114/10/1)
2.三陰性乳癌(olaparib、talazoparib):(109/11/1、111/6/1、111/8/1、112/1/1、
113/6/1)
(1)olaparib 單獨使用於曾接受前導性、術後輔助性或轉移性化療,且具
germline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之三陰性(荷爾蒙接受體及 HER2
受體皆為陰性)轉移性乳癌病人。(109/11/1、111/8/1、112/1/1)
(2)talazoparib 限用於治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18歲以上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病患:(110/3/1、111/8/1、112/1/1)
I.曾接受前導性、術後輔助性或轉移性化療者,或是無法接受化療者。
II.具 germline BRCA 1/2突變(110/3/1、111/8/1)
III.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HER2)、雌激素受體(ER)以及黃體素受體
(PR)均呈現陰性。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11/1、111/6/1、111/8/1、112/1/1、
113/6/1)
I.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
II.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ER、PR、HER2皆為陰性之檢測報告,以及 germline BRCA
1/2突變之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111/6/1、111/8/1、113/6/1)
III.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
用。
(4)Olaparib 與 talazoparib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111/8/1、112/1/1)
3.去勢療法無效的轉移性攝護腺癌 (mCRPC) (olaparib):(112/11/1、113/6/1、
114/6/1)
(1)單獨使用於具 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且先前
接受過新荷爾蒙藥物(novel hormonal agents)治療後惡化之成人病人。
(2) 併用 abiraterone 及 prednisone 或 prednisolone,用於具 germline 或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且尚未接受化學治療之成人病
人:(114/6/1)
I.需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i.未曾使用新型荷爾蒙藥品(abiraterone、apalutamide、darolutamide 和
enzalutamide)治療前列腺癌。
ii.於 mCRPC 階段使用 abiraterone 治療未超過4個月且使用期間未惡化。
II.不論病人處於轉移或非轉移的狀態下,新型荷爾蒙藥品(abiraterone、
apalutamide、darolutamide和 enzalutamide) ,及 olaparib 與 abiraterone
併用,終生僅能接受一種治療,且除非出現嚴重不耐受反應導致必須永久停止
治療,不得互換。
(3)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113/6/1)
I.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突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申請時需檢附病理報告、使用雄性素去除療法紀錄及系列 PSA 和睪固酮數
據。
III.再申請時若 PSA 值下降未超過治療前的50%以上,則需停藥。
IV.下降達最低值後之持續追蹤出現 PSA 較最低值上升50%以上且 PSA≧2ng/ml,
則需停藥,但影像學證據尚無疾病進展者,可以繼續使用。
(3)不得合併化療使用。
4.高復發風險之早期乳癌(olaparib):(114/6/1)
(1)Olaparib 適用於曾接受前導性化療或術後輔助性化療,且具遺傳性 BRCA1/2
(germline BRCA1/2)突變併 HER2陰性而有高復發風險之早期乳癌成年病人術
後輔助治療,依藥品仿單記載以1年為上限。
(2)病人須完成至少6個週期的前導性化療或術後輔助性化療,且化療處方須含有
anthracyclines 類藥物、taxane 類藥物,或兩者的複方;亦允許含鉑化療。
(3)病人須在最後一次治療(包括手術、化療或放療)完成後的12週內使用
olaparib。
(4)須符合下列之高復發風險條件:
I.三陰性乳癌:
i.針對曾接受前導性化療的病人,須符合於乳房和/或手術切除的淋巴結中發
現有殘餘的侵襲性癌症(non-pCR)。
ii.針對曾接受手術且接續術後輔助性化療的病人,須具有腋窩淋巴結陽性
(≧pN1),或腋窩淋巴結陰性(pN0)且原發性病理腫瘤大小≧2公分(≧pT2)。
II.HR 陽性且 HER2陰性乳癌:
i.針對曾接受前導性化療的病人,須為 non-pCR。
ii 針對曾接受手術且接續術後輔助性化療的病人,須具有4個以上經病理學證
實的陽性淋巴結。
(5)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
II.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HER2為陰性之檢測報告、ER 和 PR 之檢測報告,以及
germline BRCA 1/2突變之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之通則十二。
III.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V. 用於術後輔助治療,olaparib 與 pembrolizumab 僅能擇一給付。
5.Olaparib每日最多使用4粒(112/1/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3 個)
114/10/1114/8/1114/6/1114/3/1113/9/1113/6/1113/3/1112/11/1112/1/1111/8/1111/6/1110/3/1109/11/1
本節規範的藥品(3)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5)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85 節規範什麼?
第 9.85 節「PARP抑制劑」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10/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85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Niraparib、Olaparib、Talazopar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