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4 Blinatumoma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2/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Blinatumo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6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64.Blinatumomab(如 Blincyto):(107/9/1、109/12/1、112/12/1)
1. 適用於治療先前接受至少兩種化療療程(如 TPOG 之療程表)治療無效或已復發第二次
或以上費城染色體陰性復發型或頑固型 B 細胞前驅因子之急性淋巴芽細胞白血病之
(Ph(-) Relapse/Refractory B-cell precursor Acute Lymphoblastic Leukemia;
Ph(-) B-cell precursor R/R ALL)成人病人,且計畫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病人,
每位病人限給付2療程。
2.用於復發型或頑固型 B 細胞前驅細胞之急性淋巴芽細胞白血病之未滿18歲兒童病
人,且計畫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病人,每位病人限給付2療程,不得與
clofarabine併用。 (109/12/1)
3.用於治療微量殘留病灶(MRD)陽性 B 細胞前驅細胞之急性淋巴芽細胞白血病:
(112/12/1)
(1)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I.初次治療 B 細胞前驅細胞之急性淋巴芽細胞白血病成人病人,接受過至少三次高
強度化學治療療程後,達第一次完全緩解,但仍有大於或等於0.1%微量殘留病
灶,且計畫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需附上至少三次微量殘留病灶檢驗報告。
II.第一線治療無效,經第二線治療達到第一次完全緩解之成人病人,但仍有大於
或等於0.1%微量殘留病灶,且計劃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需附上一次治療無效
(骨髓或周邊血芽細胞大於5%)之檢驗報告,及一次經化學治療後微量殘留病灶
檢驗報告。
(2)需為計畫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者。
(3)偵測微量殘留病灶之檢測,其敏感度需達10
-3
(0.1%),可用 qPCR (real-time
quantitativ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或八色流式細胞儀(8-color
multiparameter flow cytometry)檢查。
(4)不得與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如 imatinib、dasatinib、nilotinib、
ponatinib)等併用。
(5)若使用 blinatumomab 後,MRD 若未消失但疾病仍在完全緩解時,不得申請給付
inotuzumab ozogamicin。
(6)每位病人限給付2療程(56支)。
4. 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須檢附完整之造血幹細胞移植計畫,並詳細記載確
認捐贈者名單、確認移植之執行醫院及移植前調適治療等資料。
5.病人已依前述第3項獲得給付治療者,不得再申請前述之第1、2項給付治療。
(112/1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2/12/1109/12/1107/9/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6)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64 節規範什麼?
第 9.64 節「Blinatumoma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2/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64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Blinatumo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