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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Regorafenib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6/1;本節原文共標註 7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Regorafenib。
相關藥品
另有 8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51.Regorafenib(如 Stivarga):(104/9/1、105/8/1、107/12/1、108/6/1、 110/5/1、110/6/1、113/6/1) 1.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下列療法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患者,療法包括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irinotecan為基礎的化療,和抗血管內皮生 長因子(anti-VEGF)等療法;若K-ras為原生型(wild type),則需再加上接受過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療法。需檢附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結果報 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0/6/1、113/6/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胃腸道間質瘤(GIST) (105/8/1) (1)先前曾接受imatinib與sunitinib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的胃腸道間 質瘤患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 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3.肝細胞癌(HCC):(108/6/1、110/5/1) (1)適用於曾接受sorafenib治療失敗後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 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之後每8週評估一次。送 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每日至多處方4粒。 (4)Regorafenib與ramucirumab、nivolumab僅能擇一使用,不得互換。(110/5/1) 4.本藥品不得與trifluridine/tipiracil併用。(107/1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7 個)

113/6/1110/6/1110/5/1108/6/1107/12/1105/8/1104/9/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8)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51 節規範什麼?

第 9.51 節「Regorafen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5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Regorafen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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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