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4 Zanubrutini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5/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Zanubrutinib。
- 相關藥品
- 另有 6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04.Zanubrutinib(如 Brukinsa):(112/12/1、114/8/1、114/10/1、115/5/1)
1.單獨使用於先前接受過至少一種化學或標靶治療方式無效或復發的被套細胞淋巴瘤
成年病人。(112/12/1、114/8/1、114/10/1、115/5/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事審代碼:C83N2)。首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
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
如影像學檢查報告。(114/8/1)
(2)若疾病進展,則必須停止使用。
(3)每日至多處方4粒。
(4)Zanubrutinib、ibrutinib 及 acalabrutinib 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
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與 acalabrutinib 互換時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
以全部20個月為上限。(112/12/1、114/10/1、115/5/1)
2.單獨使用於曾接受含一種單株抗體及一種靜脈注射之 alkylating agent 之
chemoimmunotherapy 至少4個療程以上後復發者的華氏巨球蛋白血症成年病人。
(112/12/1、114/8/1)。
(1)病患須具下列至少3種條件:
I.年齡>65歲。
II.血紅素計數≦11g/dL。
III.血小板計數≦100×109/L。
IV.β2-microglobulin>3mg/L。
V.免疫球蛋白IgM>7g/dL。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事審代碼:C88N3)。首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
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
如影像學檢查報告。(114/8/1)
(3)若疾病進展,則必須停止使用。
(4)每位病人限給付20個月。
(5)每日至多處方4粒。
3.與 obinutuzumab 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每線至少4個療程)全身性治療無
效或復發的濾泡性淋巴瘤成人病人。(114/8/1)
(1)需曾接受過至少一種 anti-CD20 monoclonal antibody 及一種靜脈注射型之
alkylating agent 治療。
(2)需符合 WHO 淋巴瘤分類為 I、II 或 IIIa 期的診斷。
(3)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I.有單一腫瘤直徑7公分以上者;
II.有三顆以上之腫瘤其直徑大於3公分以上者;
III.脾臟腫大,其長度16公分以上者;
IV.對vitalorgans 造成擠壓者;
V.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5000/ mm3者;
VI.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platelet<100,000/ mm3,或 Hb<10gm/dL,或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mm3)。
VII.B symptoms。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事審代碼:C82N3),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
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若未達 partial remission 或 complete remission,
則不予給付。
(5)總療程以全部24個月為上限。Zanubrutinib 每日至多處方4粒。
4.單獨使用於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CLL)成人病人。(114/10/1、115/5/1)
(1)ECOG 分數須≦2。
(2)需符合下列任一情況:
I.具有17p 缺失。
II.非 IGHV 突變且曾接受至少1種包括 alkylating agent 與 anti-CD20(如 R-
CVP、RCHOP、rituximab 加 bendamustine 等)的治療2個療程以上仍惡化或復
發者。
III.CLL病人需先前曾接受至少2線治療(排除僅有口服藥物之療程),治療中須包
括 alkylating agent 與 anti-CD20(如 R-CVP、RCHOP、rituximab 加
bendamustine 等)的治療,每線治療至少2個療程以上後,仍惡化或復發者。
(3)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I.進行性的血液相惡化至 Hb < 10.0 gm/dL 或 PLT < 100 K/uL,且無其他原因可
以解釋。
II.脾臟腫大超過左肋骨下緣6cm。
III.淋巴結腫大,最長徑超過10cm。
IV.周邊血液淋巴球在2個月內增加50%以上,或倍增時間(doubling time)小於6個
月。
V.出現自體免疫併發症,且經類固醇治療無效。
VI.出現具症狀的淋巴結外病灶。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事審代碼:C91N1),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
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若未達 iwCLL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CLL)最新
定義之 partial remission 或 complete remission,則不予給付。
(5)在具有17缺失病人,acalabrutinib、ibrutinib、venetoclax 與 zanubrutinib
四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四者使用總療
程合併計算,以全部24個月為上限。
(6)在非 IGHV 突變二線以上病人及 CLL 三線以上病人,acalabrutinib、ibrutinib
與 zanubrutinib 三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
換。三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24個月為上限。(114/10/1、115/5/1)
(7)每日至多處方4粒。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15/5/1114/10/1114/8/1112/12/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6)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04 節規範什麼?
第 9.104 節「Zanubrutin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5/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04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Zanubrutin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