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9 Obinutuzuma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8/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Obinutuzu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6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79.Obinutuzumab(如 Gazyva):(109/4/1、113/2/1、114/8/1)
1.限用於第一次接受含 rituximab 治療後治療無效或治療結束後6個月內復發的濾泡性
淋巴瘤(follicular lymphoma)患者。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首次申請限6個療程(共8次治療),且需與 bendamustine 併用。
II.經治療後達 partial remission 或 complete remission 病患可續申請
obinutuzumab 單一藥物維持治療,每次申請最多12個月(6個療程),每12個
月須進行疾病評估,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III.每位病人最多給付24個月(12個療程)維持治療。
(2)病患曾使用本藥物後再復發或惡化時,不得再申請使用。
2.限與chlorambucil 併用於治療先前未曾接受過治療,且具有合併症
(comorbidities)而不適合接受含 fludarabine 治療的 CD20陽性慢性淋巴球性白血
病(CLL)患者。 (113/2/1)
(1)Rai Stage III/IV(或 Binet C 級)之 CLL 病人。若用於 Rai StageI/II(或 Binet
A/B 級)併有疾病相關免疫性症候(如自體免疫性溶血、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瘢症
等)的病人時,需符合具有 CD20陽性。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限6個療程(共8次治療)。
(3)病患曾使用本藥物後再復發或惡化時,不得再申請使用。
3.限與zanubrutinib 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每線至少4個療程)全身性治療
無效或復發的濾泡性淋巴瘤成人病人。(114/8/1)
(1)需曾接受過至少一種 anti-CD20 monoclonal antibody 及一種靜脈注射型之
alkylating agent 治療。
(2)需符合WHO 淋巴瘤分類為 I、II 或 IIIa 期的診斷。
(3)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I.有單一腫瘤直徑7公分以上者;
II.有三顆以上之腫瘤其直徑大於3公分以上者;
III.脾臟腫大,其長度16公分以上者;
IV.對 vitalorgans 造成擠壓者;
V.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5000/mm3者;
VI.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platelet<100,000/ mm3,或 Hb<10gm/dL,或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 mm3)。
VII.B symptoms。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 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
料,若未達 partial remission或 complete remission,則不予給付。
(5)總療程以全部24個月為上限。Obinutuzumab 總療程以給付18支為限。
4.限以obinutuzumab 1,000mg 作為 glofitamab 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全身治
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 的成人病人之前置治療,需與
glofitamab首次治療同時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使用。(114/8/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4/8/1113/2/1109/4/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6)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79 節規範什麼?
第 9.79 節「Obinutuzuma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79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Obinutuz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