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 Trastuzuma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8/1;本節原文共標註 19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Trastuzu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8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8. Trastuzumab (如 Herceptin):(91/4/1、93/8/1、95/2/1、99/1/1、99/8/1、
99/10/1、101/1/1、105/11/1、108/5/1、109/2/1、111/12/1、112/10/1、
113/8/1、113/12/1、114/1/1、114/5/1、114/12/1、115/7/1、115/8/1)
1.早期乳癌(99/1/1、99/8/1、99/10/1、101/1/1、111/12/1、112/10/1、113/8/1、
113/12/1、114/1/1、114/12/1、115/7/1)
(1)具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
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事審代碼:C50P2):(99/8/1、99/10/1、
101/1/1、111/12/1、112/10/1、113/8/1、113/12/1、114/1/1、114/12/1、
115/7/1)。
I.若本藥品使用於手術前之輔助治療,依下列術後情形使用:(113/8/1、
113/12/1、114/1/1、114/12/1、115/7/1)
i.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緩解( pCR) :本藥品、pertuzumab 併用本藥品或
pertuzumab與trastuzumab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Phesgo),三者使用於外科手
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113/8/1、
113/12/1、114/1/1、114/12/1、115/7/1)
ii.若外科手術後無法達病理上緩解(non-pCR) ,本藥品與trastuzumab
emtansine 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
其中 trastuzumab emtansine 以14個療程為上限。(113/8/1、113/12/1)
II.若未接受術前輔助治療先行手術者,給予本藥品作為術後輔助治療,須接受至少
4個療程的化學治療(本藥品合併化療或接續化療之後使用本藥品),本藥品以全
部18個療程為上限。(115/7/1)
(2)具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且無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
助性治療用藥:(111/12/1、112/10/1、113/8/1、113/12/1、114/1/1、
114/12/1、115/7/1、115/8/1)
I.若本藥品使用於手術前之輔助治療,須經影像檢查(乳房超音波或乳房 X 光攝影
或核磁共振)顯示腫瘤大於2公分,並依下列術後情形使用:
i. 病理檢驗雌激素受體為陰性 ER(-)(事審代碼:C50P1)且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緩
解(pCR)者: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 9 個療程為上
限;使用Eirgasun vial 420 mg、Herzuma及Ogivri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
(113/8/1、115/7/1、115/8/1)
ii. 病理檢驗 ER(-)(事審代碼:C50P1)且外科手術後無法達病理上緩解(non-pCR)
者:本藥品與 trastuzumab emtansine 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
以全部 18 個療程為上限,其中 trastuzumab emtansine 以 14 個療程為上限。
(113/8/1、115/7/1)
iii. 病理檢驗陽性 ER(+)(事審代碼:C50P3):限使用 Eirgasun vial 420 mg、Her-
zuma 及 Ogivri 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 18 個療程為上限。
(115/7/1、115/8/1)
iv. 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已核定使用 trastuzumab 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
使用 Eirgasun vial 420 mg 、Herzuma 及 Ogivri 至總療程上限(即 18 個療程)
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5/7/1、115/8/1)。
II.若未接受術前輔助治療先行手術者,給予本藥品(限使用 Eirgasun vial 420 mg 、
Herzuma 及 Ogivri)作為術後輔助治療,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須接受至少4
個療程的化學治療(合併化療或接續化療之後使用本藥品 ),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115/7/1、115/8/1)
i. ER(-)且腫瘤大於0.5公分(事審代碼:C50P4)。
ii. ER(+)且腫瘤大於1公分(事審代碼:C50P5)。
2.轉移性乳癌(事審代碼:C50R1)
(1)單獨使用於治療腫瘤細胞上有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曾接受過一次以上
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人。(91/4/1、99/1/1)
(2)與 paclitaxel 或 docetaxel併用,使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
患,且為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者。(93/8/1、95/2/1、99/1/1)
(3)轉移性乳癌且 HER2過度表現之病人,僅限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者方可使用。
(99/1/1、108/5/1、113/12/1)
(4)若先前使用過 docetaxel 及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或 docetaxel 及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併用達18個月上限仍未
惡化者,得再次申請本藥品。(108/5/1、113/12/1)
3.轉移性胃癌(限 IV 劑型) (事審代碼:C16R1)
Trastuzumab合併 capecitabine (或5-fluorouracil)及 cisplatin 適用於未曾接受
過化學治療之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腺癌)的
治療。(109/2/1)
4.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早期乳癌及轉移性胃癌每24週、晚期乳癌每18週須
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 (105/11/1、
114/5/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9 個)
115/8/1115/7/1114/12/1114/5/1114/1/1113/12/1113/8/1112/10/1111/12/1109/2/1108/5/1105/11/1101/1/199/10/199/8/199/1/195/2/193/8/191/4/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8)
CapecitabineXeloda克莫抗癌CisplatinDocetaxelTaxotere癒復達FluorouracilPaclitaxelTaxol賀疾妥Pertuzumab賀雙妥Trastuzumab / Pertuzumab・複方賀癌寧Trastuzumab Emtansine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8 節規範什麼?
第 9.18 節「Trastuzuma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8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rastuz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