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5 Trastuzumab deruxtecan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2/1。
- 本節規範
- Trastuzumab Deruxtecan。
- 相關藥品
- 另有 6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15.Trastuzumab deruxtecan (如 Enhertu):(114/2/1)
1.單獨使用於具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之轉移性乳癌病人作為二線治療,並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之前分別接受過 trastuzumab 與一種 taxane 藥物治療,或其合併療法,或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與一種 taxane 藥物治療。
(2)之前已經接受過轉移性癌症治療,或在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6 個月內
癌症復發。
(3)合併有主要臟器(不包含骨及軟組織)轉移。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 12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
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8個療程為上限。
(5)Trastuzumab deruxtecan、trastuzumab emtansine 和 lapatinib 僅能擇一給
付,不得互換。
2.單獨使用於 ER、PR 皆陰性且具 HER2弱陽性(IHC 1+或 IHC 2+/ISH-)表現之無法切
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人,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須接受過至少一種化學療法治療。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 12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ER、
PR 皆為陰性且 HER2弱陽性(IHC1+或 IHC2+/ISH-)之檢測報告。
(4)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5)Trastuzumab deruxtecan和sacituzumab govitecan僅能擇一給付,不得互換。
3.申報醫療費用時「總量」應依實際使用量申報,取至小數點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
入。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6)
泰嘉Lapatinib賀疾妥Pertuzumab拓達維Sacituzumab GovitecanTrastuzumabHerceptin賀雙妥Trastuzumab / Pertuzumab・複方賀癌寧Trastuzumab Emtansine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15 節規範什麼?
第 9.115 節「Trastuzumab deruxtecan」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15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rastuzumab Deruxtecan。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