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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 Polatuzumab vedotin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8/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Polatuzumab Vedotin。
相關藥品
另有 7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05.Polatuzumab vedotin (如 Polivy):(113/2/1、114/8/1) 1.限與 bendamustine 和 rituximab併用,適用於第三線治療復發型(relapsed)或 難治型(refractory)且未曾接受及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瀰漫性大型 B 細 胞淋巴瘤(DLBCL)成年病人,並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ECOG 分數≦2。 (2)未曾接受幹細胞移植且需先經兩位曾接受血液及骨髓移植訓練並合格之醫師評 估為不適合接受移植之病人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I.年齡在65歲(含)以上,且使用過的第二線治療含鉑類藥物(cisplatin、 oxaliplatin、carboplatin)後,以影像學檢查證實疾病惡化中。 II.年齡在65歲以下,符合 HCT-CI≧3分,且使用過的第二線治療含鉑類藥物 (cisplatin、oxaliplatin、carboplatin)後,以影像學檢查證實疾病惡 化中。 III.使用過第二線治療含鉑類藥物(cisplatin、oxaliplatin、carboplatin) 後,在收集造血幹細胞時,即使使用 plerixafor 後收集的 CD34陽性原始細 胞仍未達每公斤體重200萬顆細胞,且以影像學檢查證實疾病惡化中。 (3)一線曾接受經兩次(含)以上 rituximab 合併化學治療,治療4個療程以上復發 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113/2/1、114/8/1) (4) 救援治療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114/8/1) I. 治療2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II. 經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失敗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以3個療程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 證實無惡化,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2)每位病人終生限給付6個療程。 3.病人接受本藥物治療後,不給付造血幹細胞移植。(113/2/1、114/8/1) 4.本藥品、glofitamab 及 epcoritamab 僅得擇一給付,治療失敗後不得互換。 (114/8/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14/8/1113/2/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7)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05 節規範什麼?

第 9.105 節「Polatuzumab vedotin」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05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olatuzumab Vedotin。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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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