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7 Trastuzumab emtansine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5/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Trastuzumab Emtansine。
- 相關藥品
- 另有 5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87.Trastuzumab emtansine (如 Kadcyla):(110/2/1、113/8/1、114/2/1、114/5/1)
1.早期乳癌(113/8/1、114/2/1、114/5/1)
(1)使用於具HER2過度表現(IHC 3+或 FISH+)之早期乳癌病人,曾接受過至少6個療
程(每3週一療程,至少16週)的化學治療(其中至少3個療程(9週)的 taxane
藥物)和至少3個療程(9週)的 trastuzumab 術前輔助治療後,仍有殘留病灶的
術後輔助治療,且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I.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病人。
II.未發生腋下淋巴結轉移,但雌激素受體(ER)為陰性且腫瘤大於2公分之早期乳
癌病人。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
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使用本藥品以14個療程為上限。
(113/8/1、114/5/1)
(3)排除使用本藥品條件:
I.未於術後12週內開始治療或提出治療申請。
II.左心室射出分率少於45%或有症狀的心衰竭病人。
III.不得與其他抗 HER2藥物併用。
(4)本藥品申請通過後,如轉換成 trastuzumab 或其他抗 HER2藥物後不得再次申請
本藥品,且本藥品與 trastuzumab 使用於早期乳癌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
算,每位病人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
2.轉移性乳癌(110/2/1、113/8/1、114/2/1)
(1)限單獨使用於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且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之轉移性乳
癌病人作為二線治療,並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I.之前分別接受過 trastuzumab 與一種 taxane 藥物治療,或其合併療法,或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與一種 taxane 藥物治療。
II.之前已經接受過轉移性癌症治療,或在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6個月
內癌症復發。
III.合併有主要臟器(不包含骨及軟組織)轉移。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2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
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0個月(13個療程為上限)。
(3)Trastuzumab emtansine、lapatinib 和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僅能擇一給
付,不得互換。(114/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14/5/1114/2/1113/8/1110/2/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5)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87 節規範什麼?
第 9.87 節「Trastuzumab emtansine」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5/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87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rastuzumab Emtansine。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