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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Brigatinib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6/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Brigatinib。
相關藥品
另有 4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82.Brigatinib (如 Alunbrig):(109/8/1、111/8/1、112/11/1、113/6/1) 1. 適用於 ALK 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 (111/8/1、113/6/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 II. 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ALK 突 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I. 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 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 X 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 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 ,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 次申請。(112/11/1) (2)Brigatinib 與 alectinib、ceritinib、crizotinib、lorlatinib 用於 ALK 陽 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 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112/11/1) 2. 適用於在 crizotinib 治療中惡化之 ALK 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 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3.每日最大劑量限180mg。(111/8/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13/6/1112/11/1111/8/1109/8/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4)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82 節規範什麼?

第 9.82 節「Brigatin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82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Brigatin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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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