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2 Brigatini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6/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Brigatinib。
- 相關藥品
- 另有 4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82.Brigatinib (如 Alunbrig):(109/8/1、111/8/1、112/11/1、113/6/1)
1. 適用於 ALK 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 (111/8/1、113/6/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
II. 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ALK 突
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I. 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
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 X 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
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 ,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
次申請。(112/11/1)
(2)Brigatinib 與 alectinib、ceritinib、crizotinib、lorlatinib 用於 ALK 陽
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
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112/11/1)
2. 適用於在 crizotinib 治療中惡化之 ALK 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
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3.每日最大劑量限180mg。(111/8/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13/6/1112/11/1111/8/1109/8/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4)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82 節規範什麼?
第 9.82 節「Brigatin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82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Brigatin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