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2 CDK4/6抑制劑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1/1;本節原文共標註 10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Palbociclib、Ribociclib。
- 相關藥品
- 另有 3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72.CDK4/6抑制劑 (如 ribociclib;palbociclib):(108/10/1、108/12/1、
109/4/1、109/10/1、110/5/1、110/10/1、113/1/1、113/3/1、114/7/1、115/1/1)
1.用於停經後乳癌婦女發生遠端轉移後之全身性藥物治療,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09/10/1、110/5/1、110/10/1、113/1/1)
(1)荷爾蒙接受體為:ER 或 PR >30%。(109/10/1、113/1/1)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中樞神經系
統(CNS)轉移。 (110/10/1)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 (110/10/1)
(5)病患目前未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療 (包含 GnRH analogue 等) 且滿足下列條件之
一: (110/5/1)
I.年齡滿55歲。
II.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III.FSH 及 estradiol 血液檢測值在停經後數值範圍內。
2.用於停經前/正在停經乳癌婦女及男性乳癌發生遠端轉移後之全身性藥物治療,須與
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及 GnRH analogue 併用。 (113/1/1、114/7/1)
(1)荷爾蒙接受體為:ER 或 PR >30%。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中樞神經系
統(CNS)轉移。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
3.限palbociclib 與 fulvestrant 併用於治療曾接受過內分泌療法之局部晚期或轉移
性乳癌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115/1/1)
(1)荷爾蒙接受體為:ER 或 PR >30%。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中樞神經系
統(CNS)轉移。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
4.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惡化
即必須停止使用,且後續不得再申請使用 ribociclib、palbociclib。
(110/10/1)
5.使用限制:
(1)ribociclib 每日最多處方3粒。
(2)palbociclib 每日最多處方1粒。
(3) ribociclib 與 palbociclib 僅得擇一使用,唯有在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
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每人終生給付24個月為上限。(108/12/1)
(4)若先前於早期乳癌使用 abemaciclib 無效後,或於晚期乳癌使用 ribociclib、
palbociclib 無效後,不得再申請 ribociclib、palbociclib。(113/3/1、
115/1/1)
6.110年9月30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即終生
24個月)或總療程期間疾病惡化為止,且後續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類藥品。
(110/10/1、113/1/1)
7.若先前使用 everolimus 無效後,不得再申請本類藥品。(109/4/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0 個)
115/1/1114/7/1113/3/1113/1/1110/10/1110/5/1109/10/1109/4/1108/12/1108/10/1
本節規範的藥品(2)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3)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72 節規範什麼?
第 9.72 節「CDK4/6抑制劑」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72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albociclib、Ribocicl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