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8 Aumolertini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8/1。
- 本節規範
- Aumolertinib。
- 相關藥品
- 另有 5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38.Aumolertinib (如 Pulmivex):(115/8/1)
1.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 EGFR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
IIIB、IIIC 期或第IV期)肺腺癌病人之第一線治療。
(2)先前已接受過 EGFR 標靶藥物 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 、dacomitinib
治療失敗,且具有 EGFR T790M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之
第二線治療。
2.使用注意事項: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II.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或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檢附 EGFR 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
二。
III.再次申請時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
使用。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
查評估療效,每8至12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若病
情惡化、復發或產生不可接受之毒性,即不得再次申請。
(2)用於第一線治療用藥:與 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dacomitinib 及
osimertinib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如需更換使用本藥
品,必須符合本藥品具有 EGFR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基因突變之局部
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 IIIB、IIIC 期或第IV期)肺腺癌病患。
(3)用於第二線治療用藥:須符合本藥品具有 EGFR T790M 基因突變,及檢附曾經接
受 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dacomitinib 治療之證明,以及目前又有
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
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
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與 osimertinib 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
不良,不得互換。
(4)每日限給付2粒。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5)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38 節規範什麼?
第 9.138 節「Aumolertin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38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Aumolertin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