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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Eculizumab、ravulizumab、crovali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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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節 免疫製劑;上層節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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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3/1;本節原文共標註 7 個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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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valimab、Eculizumab、Ravulizumab。

原文

8.2.10.Eculizumab(如 Soliris)、ravulizumab (如 Ultomiris)、crovalimab(如 Piasky) :(101/4/1、102/10/1、108/6/1、108/9/1、114/2/1、114/10/1、 115/3/1) 1. 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crovalimab 限用 於13歲以上且體重40公斤以上之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108/6/1、 114/2/1、114/10/1) (1) 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且 PNH granulocyte clone size 經兩種抗體確認大 於50%,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 I. 有溶血性貧血,血紅素濃度至少有兩次檢測數值低於7g/dL 或有心肺功能不全 症狀(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III 或 IV)且血紅素濃度低於 9g/dL,並須長期大量輸血(3個月內至少輸血6個單位以上) 。須排除其他原因 引起之貧血,包括缺鐵性貧血或出血等。 II. 有發生危及生命之虞之血栓並導致明顯器官功能受損者,但須排除其他已知原 因引起之血栓。 i. 任何位置之動脈血栓。 ii. 重要部位之靜脈性血栓,包括腦部靜脈、靜脈竇、上下腔靜脈、近端深部靜 脈、肝靜脈或肝門靜脈血栓等。 iii. 發生因血管內溶血導致的進行性腎功能衰竭(serum creatinine 大於2.0 mg/dL) ,且無法以其他原因解釋者。 (2) 排除有高危險之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RAEB-1或 RAEB-2)的病患。 (3) 需經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期限為6個月。(101/4/1、115/3/1) (4) 每6個月須重新評估治療結果。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不予同意使用。 I. 接受治療的患者用藥後病情沒有改善者(LDH 超過正常值上限的1.5倍或最近 3個月內輸血多於2個單位) II. PNH granulocyte clone size ≦50%。 III.發生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者,其檢查結果符合下列兩項或兩項以上者: (102/10/1、114/2/1) i. 中性白血球數目(neutrophil count) <0.5x10 9 /L。 ii. 血小板數目( platelet count) <20x109/L。 iii. 網狀細胞(reticulocytes) <25x10 9 /L。 iv. 骨髓內造血細胞密度<30%。 ◎附表三十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使用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治療藥品 eculizumab、 ravulizumab、crovalimab 特殊專案審查申請表 ◎附表三十之二: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特殊專案審查申請 Soliris (eculizumab)、 Ultomiris (ravulizumab)、Piasky(crovalimab)用藥檢附資料查檢表 2. 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非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Atypical Hemolytic Uremic Syndrome, aHUS)病人:(108/6/1、108/9/1) (1)定義: 非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為突然發生急性腎衰竭、急性溶血性貧血及低血小板 (<150,000/μL)符合尿毒溶血症候群診斷,且不合併嚴重 ADAMTS13功能欠損、分 泌類志賀氏毒素大腸桿菌(shiga-like toxin-producing E. coli, STEC)感染、 肺炎鏈球菌感染,且未具有相關併存疾病、藥物相關或其他等條件(coexisting diseases/conditions)者。少數也有可能因補體調節異常而產生非典型性尿毒溶 血症候群,得視病患各別的情況由專家會議仔細評估及排除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 群的可能。 (2)治療對血漿治療反應不佳之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候群(aHUS)病人,且同時符合下 列I~III之全部條件。 I.病人最近一週已進行至少4次的血漿置換或血漿輸液治療,仍出現血小板數< 150,000/μL,且比最近一次(須至少一個月前)TMA 之前之3次血小板數平均值 低至少25%;若無法取得之過去之血小板檢驗數值,則最進一次發病時之血小板 數值須≤ 75,000/μL,且病患最近一週已進行至少4次的血漿置換或血漿輸液治 療,仍出現血小板數≤ 100,000/μL。 II.LDH 大於正常上限值(>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病人持續接受血 漿置換治療,而 LDH 於最近一次發病時至少超過正常上限值。 III.血清肌酸酐 (creatinine)大於或等於年齡之正常上限值(≥ ULN for age), 或因急性腎衰竭須要緊急透析治療之病人。 (3)符合尿毒溶血症候群診斷且排除以下情況: I.「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 II.「次發性非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 ,與下列情形相關者: i.流感 ii.肺炎鏈球菌感染 iii.分泌類志賀氏毒素大腸桿菌(shiga-like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感染 iv.thrombot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 (TTP) v.合併 HELLP (hemolytic anemia, elevated liver enzymes and low platelets) syndrome vi.使用中藥物,如 calcineurin inhibitors、化學治療、血小板抑制劑、口 服避孕藥等 vii.其他血栓性微血管病 (thrombotic microangiopathy),包括惡性高血壓 (malignant hypertension)、抗磷脂質症候群 (antiphospholipid syndrome)、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 viii.Cobalamin C 欠損相關之尿毒溶血症候群 (4)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I、II、III及IV-VIII至少一個器官侵犯時,屬於重症。只有 重症才需要使用血漿置換術或 eculizumab 治療 (但使用 eculizumab 之前,仍需符 合前述最近一週已進行至少4次的血漿置換或血漿輸液治療反應不佳等條件): I. 溶血性貧血(Hb 低於10.0g/dl) II.血小板減少(血小板低於150,000/μL) III.血清 LDH 升高(高於各醫院檢驗室之正常值) IV.急性腎衰竭(成人 AKI 第2期以上,兒童請參考表1) V. 腦血管病變(例如腦中風等) VI.心臟障礙(例如缺血性心臟病、心衰竭) VII.呼吸障礙(氧合能力200mmHg < PaO2/FiO2 ≦ 300mmHg + PEEP 或 CPAP≧ 5cmH2O) VIII.缺血性腸炎、小腸破裂 表1急性腎衰竭定義 血清肌酸酐(Cr) 尿量 病期1 基準值之1.5-1.9倍 6-12小時量低於 0.5ml/公斤體重/小時 病期2 基準值之2.0-2.9倍 12小時以上低於 0.5ml/公斤體重/小時 病期3 基準值之3倍以上且血清肌酸酐≧4.0mg/dl,且 開始腎臟替代療法,在18歲以下則 eGFR<35ml/min/1.73m 2 24小時以上 <0.3ml/公斤體重/小時 或12小時以上無尿 *KDIGO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 for Acute Kidney Injury. Kidney Int Suppl 2012:2:1-138 (5)用藥禁忌 I.病人有嚴重之腦膜炎球菌 (Neisseria meningitis)感染 II.病人未施打過腦膜炎球菌疫苗,除非目前病情之權重高於腦膜炎感染之風險 (6)需檢送基因檢測報告經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須重新申請, 必要時得請照護病人之醫師專案報告。(108/9/1) (7)使用 eculizumab 治療 aHUS 之退場機制: I.Eculizumab 治療有效及無效定義,如下: i.治療有效定義:病人經使用 eculizumab 6個月,其血栓性微血管病變獲得控 制(指控制的定義為至少兩次檢驗,間隔超過一個月,血小板回復正常 ≧150,000/mm3,血紅素回復正常,LDH 下降至正常值下限,持續呈現器官血 栓性微血管病變)。 ii.治療無效定義:病人經使用 eculizumab 6個月,無法使血栓性微血管病變 獲得控制(控制的定義如上);但須排除劑量不足或藥物經由尿液流失特別是 併發腎病症候群患者。 II.若治療反應無法達到有效,建議由其他專家再作劑量評估或排除非典型性尿毒 溶血症候群之可能。 III.退場機制建議如下: i.治療無效 ii.慢性腎臟病第五期 iii.嚴重腦傷害導致神經性異常重度殘障 iv.若病患疾病是由於帶 MCP、CD46、CFI 基因異常導致,且超過易感染病毒年 紀(5歲以上),或者在延長給藥時間或減少劑量下仍然無復發且 CH50<10%, 可考慮停藥。 3. 另於114/2/1前已使用 eculizumab 之病人,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得轉換至 ravulizumab或 crovalimab,惟使用 ravulizumab 或 crovalimab 無效後,不得再申 請eculizumab。(114/2/1、114/10/1) 4. 新病人限ravulizumab 或 crovalimab 擇一使用。(114/10/1) 1. Ravulizumab或 crovalimab 惟在有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且限轉換一次。 (114/10/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7 個)

115/3/1114/10/1114/2/1108/9/1108/6/1102/10/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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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規定第 8.2.10 節規範什麼?

第 8.2.10 節「Eculizumab、ravulizumab、crovalimab」屬第 8 節 免疫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3/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8.2.10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Crovalimab、Eculizumab、Ravulizu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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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