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8 Daratumuma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9/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Daratumu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3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78. Daratumumab(如 Darzalex 靜脈注射劑與皮下注射劑):(109/4/1、112/4/1、
113/4/1、114/9/1)
1.治療適合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的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114/9/1)
(1) 限與 bortezomib、thalidomide及 dexamethasone 併用。
(2) 開始治療時病人須同時符合下列I.與II.的條件:
I. 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 顆的
plasmacytoma。
II. 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 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 或 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i. 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 貧血(Hemoglobin<10 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 影像檢查確認之 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 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 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3) 首次申請為 12 次輸注,須檢附完整之造血幹細胞移植計畫,並詳細記載確認捐
贈者名單及移植前調適治療等資料。需由具訓練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師能力之醫
院申請,並由完成血液及骨髓移植訓練之醫師確認移植計畫。
(4) 再次申請為 4 次輸注,應檢附移植相關資料,且第一線治療總共以 16 次輸注為
上限。
2.限與 bortezomib/dexamethasone 或 lenalidomide/dexamethasone 併用,治療先前
曾接受至少1種含 bortezomib 或 lenalidomide 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
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者,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
(109/4/1、112/4/1、114/9/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為10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I.、II.與
III.的條件:(109/4/1、112/4/1、114/9/1)
I. 病人先前未曾接受過 daratumumab 之治療。(114/9/1)
II. 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 2 次評估中均符合同
一指標(但若為 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 bone lesion(s)或新
plasmacytoma,則僅需 1 次評估):(112/4/1)
i.若前一線治療中 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 M 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 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 M 蛋白需增加≧
0.5g/dL。
ii.Urine M-protein 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
≧25%。
iii.在 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
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 bone lesion(s)或 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I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112/4/1)
vii.新產生的 bone lesion(s)或 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i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x.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x.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腎功能惡化(eGFR 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i.出現其他 end-organ dysfunctions。
(2)之後申請則為每次4次輸注,申請時必須確定 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
(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 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
骨髓檢查 plasma cell 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9/4/1、112/4/1)
3.除 lenalidomide、thalidomide或 bortezomib 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
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
(109/4/1、112/4/1、114/9/1)
4.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
(第一線治療以總共16輸注為上限,第二線以上治療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接受
第一線治療以後,不再給付第二線以上治療)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
(112/4/1、114/9/1)
5.Daratumumab與 isatuximab 二者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藥物耐受不良以外,不可以
其他原因申請互換使用。 (113/4/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14/9/1113/4/1112/4/1109/4/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3)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78 節規範什麼?
第 9.78 節「Daratumuma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9/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78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Daratum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