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6.1 Everolimus 5mg 及10mg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上層節 9.36。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8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Everolimus。
- 相關藥品
- 另有 3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36.1.Everolimus 5mg 及10mg(如 Afinitor 5mg 及10mg):(100/2/1、102/1/1、
104/9/1、104/12/1、106/3/1、108/10/1、109/4/1、114/12/1)
1.治療經VEGF-targeted 療法無效後之晚期腎細胞癌患者。
2.使用於胰臟神經內分泌腫瘤成人病患,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02/1/1)
(1)無法切除或轉移的成人胰臟內分泌腫瘤,其分化程度為良好或中度,或 WHO 2010
年分類為 G1、G2者。
(2)為進展性腫瘤,即過去12個月影像檢查為持續惡化者(RECIST 定義為疾病惡化
者) 。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藥物或其他標靶藥物。
(4)除因病人使用本品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本品與
sunitinib 不得轉換使用。
3.使用於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之胃腸道或肺部來源之非功能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成人病患,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08/10/1)
(1)腫瘤分化程度為良好者。
(2)為進展性腫瘤,即過去12個月影像檢查為持續惡化者(RECIST 定義為疾病惡化
者) 。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藥物或其他標靶藥物。
4.與exemestane 併用,作為先前已使用過非類固醇類之芳香環酶抑制劑治療無效,而
未曾使用exemestane 之荷爾蒙接受體陽性、HER2受體陰性且尚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
症狀 (visceral crisis)之轉移性乳癌病人的治療。本品與 tucidinostat 僅得擇一
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且使用本品無效後,不得申請 CDK4/6 抑制劑
藥品(104/9/1、109/4/1、114/12/1)
5.除晚期腎細胞癌之外,其他疾病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
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送病理報告及影像報告,之後每3個月申請一次,再次申請時
需檢附影像資料及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104/12/1、
108/10/1)
6.限每日最大劑量為10mg。(108/10/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8 個)
114/12/1109/4/1108/10/1106/3/1104/12/1104/9/1102/1/1100/2/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3)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36.1 節規範什麼?
第 9.36.1 節「Everolimus 5mg 及10mg」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36.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Everolimus。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