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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Cetuxi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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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5/1;本節原文共標註 15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Cetuximab。
相關藥品
另有 7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27.Cetuximab(如 Erbitux):(96/3/1、98/7/1、98/8/1、99/10/1、101/12/1、 104/11/1、106/1/1、106/4/1、107/6/1、110/6/1、111/2/1、112/12/1、113/6/1、 115/2/1、115/5/1) 1.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 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 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 RAS 原生型(wild-type)之 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人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 All-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01/12/1、104/11/1、 106/1/1、110/6/1、113/6/1、115/2/1) I.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 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Cetuximab 與 panitumu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 (101/12/1、106/1/1、 107/6/1、115/2/1) III.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併用。 IV.經手術完全切除(R0切除)且查無轉移病灶者不得申請給付。(115/2/1) (2)與 encorafenib 併用,作為具有BRAF V600E 突變且 RAS 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 結腸直腸癌成人病人之第二線治療:(115/5/1) I.病人須符合 encorafenib之藥品給付規定,且未曾申報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anti-EGFR)藥品之病人使用。 II.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之後每12週申請一 次,再次申請時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 用。 III.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IV.使用本品併用 encorafenib作為第二線治療,不得再申請抗表皮生長因子受 體(anti-EGFR)藥品作為後續治療。 (3)與 irinotecan 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 型且K-RAS 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人,且於115年1月31日前經審 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需檢附 All-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 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98/8/1、110/6/1、 113/6/1、115/2/1) I.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 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18週為上限。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98/7/1、99/10/1、111/2/1、115/2/1)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病人,且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I.70歲以上(111/2/1); II.Ccr<50mL/min; III.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 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 貝); IV.無法耐受 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每12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 繼續使用。(98/7/1、115/2/1) 3.頭頸癌部分(106/1/1、106/4/1、112/12/1、115/2/1): (1)限無法接受局部治療之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且未曾申報 cetuximab 之病人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每12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 繼續使用。(106/4/1、115/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5 個)

115/5/1115/2/1113/6/1112/12/1111/2/1110/6/1107/6/1106/4/1106/1/1104/11/1101/12/199/10/198/8/198/7/196/3/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7)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27 節規範什麼?

第 9.27 節「Cetuxima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5/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27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Cetuxi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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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