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1 Epcoritama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8/1。
- 本節規範
- Epcorita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3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21.Epcoritamab (如 Epkinly):(114/8/1)
1.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全身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 的成人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具 CD20抗原陽性。
(2)一線曾接受 rituximab 合併化學治療(包含 CD20),及含有 anthracycline 類藥
物的治療,治療四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3)救援治療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I.治療二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II.經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失敗者。
(4)ECOG 為0或1。
(5)病人不得有以下任一疾病:
I.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中樞神經疾病。
II.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 NYHA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III或IV。
III.自體免疫疾病正積極治療者。
2.須經事前審查以核准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以3個療程為限;首次再申請須檢附
達到 CR 或 PR 的證明方可續用;其後續申請須證明疾病無惡化方可續用。若病情惡
化即須停用。
3.總療程以12個療程為上限;每位病人一生限用一次連續療程(12個療程),不得重複
申請。
4.執行醫師須完全符合下列資格:
(1)醫師必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
植的相關照護訓練。
(2)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
之雙特異性抗體相關治療教育訓練。
5.本藥品、glofitamab、polatuzumab vedotin,三者僅得擇一給付,治療失敗後不
得互換。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3)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21 節規範什麼?
第 9.121 節「Epcoritama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2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Epcorita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