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2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眼科製劑)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4 節 眼科製劑;上層節 14.9。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5/1;本節原文共標註 21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Aflibercept、Faricimab、Ranibizu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14.9.2.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 Lucentis)、
aflibercept (如 Eylea)、faricimab (如 Vabysmo) (100/1/1、 101/5/1、
102/2/1、103/8/1、104/5/1、105/2/1、105/7/1、105/11/1、105/12/1、106/4/1、
106/12/1、108/4/1、109/2/1、109/3/1、109/6/1、109/12/1、112/2/1、112/3/1、
113/1/1、114/5/1、115/5/1)
本類藥品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申請給付本類藥品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
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
善證明之相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5.限ranibizumab、aflibercept 及 faricimab 擇一申請,且未曾申請給付
dexamethasone 眼後段植入劑者(DME 及 CRVO 除外)、或 verteporfin(PCV)。另
faricimab僅限用於 wAMD、DME、PCV、CRVO 及 BRVO 疾病;aflibercept 8mg 僅限用
於wAMD、DME 及 PCV 疾病。(109/2/1、109/3/1、113/1/1、114/5/1、115/5/1)
6.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7.依疾病別另規定如下:
(1) 50歲以上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wAMD): (101/5/1、
105/12/1、109/2/1、109/6/1、109/12/1)
I.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
支為限。(105/12/1、109/2/1、109/6/1)
II.必須排除下列情況:(109/2/1)
i.血管新生型 wAMD 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 advanced geographic atrophy 者
反應不佳。
ii.高度近視,類血管狀破裂症(angioid streaks),或其他非 wAMD 所造成視網
膜中央窩(fovea)下之脈絡膜新生血管(Choroidal neovascularization;
CNV)(101/5/1)。
III.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
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
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
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 OCT(或 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
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
療期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
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FAG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109/12/1)
(2)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iabetic macular edema, DME)之病變:(102/2/1、
103/8/1、105/2/1、105/11/1、105/12/1、106/4/1、108/4/1、109/2/1、
109/3/1、112/2/1、112/3/1)
I.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
限。 (105/2/1、105/12/1、109/2/1、112/2/1)
II.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III.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
IV.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
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
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
OCT 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
(112/2/1)
iii.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應≦8.0%。(112/2/1)
V.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
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faricimab、ranibizumab、aflibercept 僅能擇
一使用,不得申請互為轉換),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
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 之相關資料。(109/3/1、113/1/1)
VI.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VII.申請更換給付 dexamethasone 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VIII.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不得申請使用。(108/4/1)
IX.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 serum creatinine≧1.5mg/dL)
或腎臟移植患者(但排除已洗腎個案),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近三個月
內有關腎功能檢查(如 BUN, creatinine)報告及彩色眼底照片可看出典型糖尿病
視網膜病變及 OCT 呈現網膜水腫等相關資料,並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
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
查結果〔例如 OCTA 檢查結果須顯示血管灌流不全區域、中央微血管灌流缺損
(Dropout)、中央無血管區域(Avascular zone)變大等變化〕 ,則得以OCTA 檢查
結果代替 FAG 資料。(112/3/1)
(3)多足型脈絡膜血管病變型黃斑部病變(polypoidal choroidal vasculopathy,
PCV)之用藥:(104/5/1、105/11/1、105/12/1、106/12/1、109/2/1、109/6/1、
109/12/1、112/2/1)
I.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支
為限。 (106/12/1、109/2/1、109/6/1)
II.必須排除 PCV 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者反應不佳。(109/12/1)
III.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
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
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
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 OCT(或 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
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療期
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
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ICGA、FAG 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
(4)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
105/11/1、105/12/1、108/4/1、109/2/1、109/3/1、112/2/1)
I.限18歲以上患者。
II.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III.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
限。(105/12/1、112/2/1)
IV.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
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
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 之相關資料。(109/3/1)
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 serum creatinine≧1.5mg/dL),
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
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查結果
代替 FAG 資料。(108/4/1)
VI.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VII.申請更換給付 dexamethasone 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VIII.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
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
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
OCT 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
(112/2/1)
(5)病理性近視續發的脈絡膜血管新生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105/12/1、
106/12/1、109/2/1)
I.限超過600度近視。
II.眼軸長大於26mm。
III.因CNV 病變而導致動態滲漏或中央視網膜內或視網膜下液。
IV.申請以一次為限,每眼最多給付3支。(109/2/1)
V.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使用:
i.有中風病史。
ii.三個月內曾使用過類固醇眼內治療者。
(6)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B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6/12/1、
108/4/1、109/2/1、112/2/1)
I.限18歲以上患者。
II.第一次申請以3支為限,第二次申請4支,第三次申請2支,每眼給付以9支為
限。 (109/2/1、112/2/1)
III.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I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 serumcreatinine≧1.5mg/dL),
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
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 OCTA)檢查結
果代替 FAG 資料。(108/4/1)
V.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
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
(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
OCT 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
(112/2/1)
備註1:DME、CRVO、CNV 及 BRVO 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一。(109/12/1、
115/5/1)
備註2:wAMD 及 PCV 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二。(109/12/1、115/5/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1 個)
115/5/1114/5/1113/1/1112/3/1112/2/1109/12/1109/6/1109/3/1109/2/1108/4/1106/12/1106/4/1105/12/1105/11/1105/7/1105/2/1104/5/1103/8/1102/2/1101/5/1100/1/1
本節規範的藥品(3)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4.9.2 節規範什麼?
第 14.9.2 節「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眼科製劑)」屬第 14 節 眼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5/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4.9.2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Aflibercept、Faricimab、Ranibiz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