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 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6。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4/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 相關藥品
- 另有 2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6.7.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如 Zolgensma suspens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112/8/1、112/10/1、113/4/1)
1.限用於治療年齡6個月以下,經標準檢測方法 MLPA(Multiplex Ligation-Dependent
Probe Amplification)或 NGS(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檢測基因確診,及
SMN2基因檢驗報告,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SMA)病人,但不適用於已使用呼吸器每天12小時以上,且連續30
天以上者。
2.需檢附下列資料,經2位以上專家之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
(1)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 SMA 罕見疾病個案之臨床症狀影片:
I.經新生兒篩檢(含產前診斷),SMN2基因拷貝數≦2,內容需至少出現1項肌肉相
關異常:
i.新生兒姿態異常。
ii.新生兒哭聲弱。
iii.新生兒肌張力低下。
II.非經新生兒篩檢(含產前診斷),SMN2基因拷貝數≦3,內容需包含下列各項:
i.全身性低張力及對稱性近側端為主的肌無力。
ii.深部肌腱反射減低或消失,如:膝反射、踝反射、二頭肌反射。
(2)病歷摘要。
(3)標準運動功能評估(CHOP INTEND、HINE Section 2、WHO motor milestones)之
影片,倘上述評估項目任一項已達滿分,應繼續評估下列任一項目
I.BAYLEY-III(gross motor skills)。
II.若以 HFMSE 評估須滿兩歲。
III.若以 RULM 評估須滿兩歲六個月。
(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使用 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基因療法製劑協議
書」(附表三十七) (113/4/1)。
3.排除條件:
(1)需使用侵入性呼吸器或血氧飽和度<95%。
(2)經酵素免疫分析法檢測,血液中 Anti-AAV9抗體效價>1:50。
(3)已使用過 Nusinersen 或 Risdiplam。
4.療效評估時機、判定及執行者:
(1)標準運動功能評估時機:
I.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治療前。
II.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治療後,每4個月評估1次,倘 CHOP INTEND 或
HINE Section 2或 WHO motor milestones 任一項評估已達滿分,應繼續評估下
列任一項目:
i.BAYLEY-III(gross motor skills)。
ii.若以 HFMSE 評估須滿兩歲。
iii.若以 RULM 評估須滿兩歲六個月。
(2)標準運動功能評估判定者:
I.需由提供 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治療之兒科專科醫師選擇下列各項適合
療效評估工具,並判定評估結果:
i.CHOP INTEND。
ii.HINE Section 2。
iii.WHO motor milestones。
II.倘上述任一項目評估已達滿分,則以下列任一項目繼續評估:
i.BAYLEY-III(gross motor skills)。
ii.若以 HFMSE 評估須滿兩歲。
iii.若以 RULM 評估須滿兩歲六個月。
(3)標準運動功能評估執行者:需由受過訓練之兒科專科醫師或物理治療師執行。
5.使用本類藥品治療每年應檢附年度追蹤報告書,包括每4個月評估1次之標準運動功
能、發展里程碑之錄影影片及病歷資料,並評估追蹤療效(下列評估需在 SMA 病人非
急性住院期間執行,且病人需遵從標準支持治療),且每年均需符合下列各條件
(112/10/1):
(1)存活。
(2)在非急性住院期間,未使用呼吸器,或有使用呼吸器但未達每天12小時,且連續
30天。(需於年度報告書中,提交使用呼吸器之相關臨床醫療紀錄,以佐證上述
治療情形) (112/10/1)
(3)用藥後追蹤 CHOP INTEND、HINE Section 2、WHO motor milestones 評估分數至
少有一次不低於起始治療前該項標準運動功能第1次評估分數。(註:如上述評估
項目之評估分數每次均低於起始治療前該項標準運動功能之第1次評估分數,則
表示未達療效。) (112/10/1)
(4)CHOP INTEND 或 HINE Section 或 WHO motor milestones 任一評估分數已達滿
分,應繼續評估下列任一項目,且評估分數至少有一次不低於開始該項標準運動
功能第1次評估分數。(註:若評估項目之評估分數每次均低於開始該項標準運動
功能之第1次評估分數,則表示未達療效。) (112/10/1)
i.BAYLEY-III(gross motor skills)。
ii.若以 HFMSE 評估須滿兩歲。
iii.若以 RULM 評估須滿兩歲六個月。
(5)用藥後追蹤發展里程碑(獨自坐立≥30秒或獨自站立≥10秒或獨自行走≥5步) ,不
得有退化。(註:當年度2次以上評估均失去已達成之發展里程碑,則表示退
化。) (112/10/1)
6.使用本藥品需完成個案系統登錄,亦需登錄每次評估療效或停止評估後,於此系統
登錄結案。
7.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或 nusinersen 或 risdiplam 限擇一使用,且不得互
換。
8.使用本藥品病人需簽署「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使用 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基
因療法製劑協議書」 。(附表三十七) (112/10/1、113/4/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3/4/1112/10/1112/8/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2)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相關罕見疾病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6.7 節規範什麼?
第 1.6.7 節「Onasemnogene abeparvovec」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4/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6.7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Onasemnogene Abeparvovec。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