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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 Cannabidiol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3.2。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4/1。
本節規範
Cannabidiol。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1.3.2.13.Cannabidiol(如 Epidyolex):(113/4/1) 1. 病人須符合以下(1)、(2)條件之一: (1)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年滿2歲之 Dravet 症候群病人,且符合下列條 件: I.限用於至少使用三種以上抗癲癇藥物,仍無法有效控制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 療。 II.最大建議維持劑量為20mg/kg/day。 III.須先經 stiripentol 治療後仍無法改善癲癇大發作次數或產生藥物不良反應 時,方可使用本類藥品。 (2)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年滿1歲之結節性硬化症病人,且符合下列各項 條件: I.限用於至少使用三種以上抗癲癇藥物,仍無法有效控制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 療。 II.最大建議維持劑量為25mg/kg/day。 III.須先經癲癇病灶切除術評估或迷走神經刺激術評估,無法以癲癇病灶切除術或 迷走神經刺激術治療,或經癲癇病灶切除術或迷走神經刺激術治療無效或復 發者,方可使用本類藥品。 2. 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含自費使用)1年後,若病人全身陣攣性及強直陣攣性發 作頻率未比用藥前減少超過50%者,則應停止使用。 註:減少超過50%之定義為「【用藥前3個月之平均每個月全身陣攣性及強直陣攣性發 作次數(a)-用藥後1年平均每個月全身性強直陣攣性發作次數(b)】/a」 3.限小兒神經科或神經科醫師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經再次申請核准後使用。 5.本藥品不能與stiripentol 合併使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相關罕見疾病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3.2.13 節規範什麼?

第 1.3.2.13 節「Cannabidiol」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4/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3.2.13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Cannabidiol。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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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