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擬訂會議
說明
新藥是否納入給付、給付條件怎麼訂、價格多少,都在共擬會議討論;結論報主管機關核定。
會議討論特定藥物時,可以邀請藥物提供者、相關專家與病友團體代表列席表示意見(列席者無表決權)。
會議議程與併附的醫療科技評估報告依規定要在開會前對外公開,會議內容實錄也要公開——本站的共擬會議頁就是依這些公開文件整理。
條文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1 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 2 條
保險人為辦理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本會議),並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 3 條
保險人辦理下列事項之擬訂,應於本會議先行討論: 一、全民健康保險藥物收載原則。 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支付標準訂定原則。 三、全民健康保險新藥及新功能類別特材給付項目。 四、全民健康保險新藥及新功能類別特材支付標準。 五、其他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有關事項。 保險人辦理下列事項之結果,應於本會議提出報告: 一、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新品項藥品及既有功能類別特材之初核情形。 二、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藥物支付標準異動之初核情形。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 4 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代表出席: 一、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九人,其中具專科醫學背景者至少四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三人。 四、雇主代表三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人數如下︰ (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一人。 (二)台灣醫院協會一人。 (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社區醫院、基層診所,各二人。 前項代表應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機關代表:由該機關指派。 二、專家學者:由保險人遴選。 三、被保險人及雇主代表:由保險人洽請全民健康保險會自該會委員中各推派一人,其餘由保險人遴選。 四、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由相關團體推派。 保險人得洽請相關團體,分別推派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物提供者代表三人、病友團體代表二人,列席本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 11 條
保險人於辦理本辦法業務時,應將下列事項對外公開︰ 一、利益揭露聲明書。 二、會議議程及併附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 三、會議內容實錄。 前項第二款事項應於開會七日前對外公開,並送交本會議代表。
常見問題
健保署與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共同擬訂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價格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