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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又稱:支付標準、藥物支付標準
健保藥品與特材「給付哪些、付多少錢」的法規命令;健保只給付收載或暫予收載在這份標準裡的藥物。

說明

支付標準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訂定的命令,規範健保藥物給付項目、藥品支付價格的訂定原則(新藥分類、核價方式)、藥品給付協議、事前審查等。

藥商取得藥品許可證後,可以向健保署提議收載;提議案經共同擬訂會議擬訂支付價格與條件後暫予收載,之後由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同一份標準底下另有「藥品給付規定」,逐藥規範使用條件(哪些病、哪些病人、要不要事前審查)。

條文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1 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收錄版本修正日期 2023-06-28;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藥物之給付項目,以依本標準收載或暫予收載者為限。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收錄版本修正日期 2026-08-24;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 條

保險人得定期檢討本標準收載之藥物給付項目;本標準未收載之藥物給付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符合下列條件之藥商、醫療器材商,得向保險人提議訂定收載: 一、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許可證。 二、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查驗登記技術與行政資料審核通過核准函。 屬不分廠牌別編列代碼之特殊材料者,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無須向保險人提議訂定收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按其所提供之特殊材料類別,不分廠牌,依第八十條附件三所列代碼申報。 本標準提議訂定收載項目,經本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簡稱藥物擬訂會議)擬訂支付價格及相關條件後,暫予收載或修正。但符合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以同分組藥品之支付價格核價者,得免經藥物擬訂會議擬訂。 經保險人暫予收載或調整支付價格之項目,或增修之給付規定,每年報請主管機關公告本標準;主管機關公告前,依保險人收載或調整結果支付。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收錄版本修正日期 2026-08-24;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常見問題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是什麼?

健保藥品與特材「給付哪些、付多少錢」的法規命令;健保只給付收載或暫予收載在這份標準裡的藥物。

名詞說明只描述制度機制,不構成法律或送審建議;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