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 Dabrafenib、Trametini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6/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Dabrafenib、Trametinib。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91.Dabrafenib (如 Tafinlar)、Trametinib (如 Mekinist):(110/3/1、113/3/1、
113/6/1)
1.Dabrafenib和 trametinib 併用於治療 BRAF V600突變陽性 ECOG≤ 2且罹患無法切除
(第IIIC 期)或轉移性(第IV期)黑色素瘤之病人: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3個月為限,如發現病情惡化應停止
使用。
(2)再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
2.Dabrafenib和 trametinib 併用於 BRAF V600突變陽性且完全切除之第三期黑色素瘤
病人術後輔助治療: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6個月為限,如發現病情惡化應停止
使用。
(2)限用1年。
3.本品(dabrafenib 併用 trametinib 之治療組合)與 vemurafenib 僅能擇一使用,除因
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4. Dabrafenib與 trametinib 併用於治療 BRAF V600E 突變之轉移性(第 IV 期)非小細胞
肺癌成人病人:(113/3/1、113/6/1)
(1)作為先前已接受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但仍惡化的轉移性(第 IV 期)非小細胞
肺癌成人病人第二線治療,使用本品無效後則不再給付該適應症相關之免疫檢
查點 PD-1、PD-L1抑制劑。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初次申請時需檢附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 BRAF
V600E 突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
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3/6/1113/3/1110/3/1
本節規範的藥品(2)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91 節規範什麼?
第 9.91 節「Dabrafenib、Trametin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9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Dabrafenib、Trametin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