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 Pertuzuma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7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Pertuzu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3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70. Pertuzumab(如 Perjeta):(108/5/1、108/12/1、112/8/1、113/12/1、
114/1/1、114/5/1、114/12/1)
1.本藥品與trastuzumab 及化學療法併用於具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 ,且具
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病人(113/12/1、114/5/1、
114/12/1)
(1)使用於術前輔助治療,經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完全緩解者(pCR) ,得繼續使用至
18個療程為上限。
(2)若未接受術前輔助治療,即先行手術者,可給予術後輔助治療,以18個療程為使
用上限。
(3)下列I~III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之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18個療程
為上限:
I: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
II:trastuzumab
III: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
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 (113/12/1、114/5/1)
2.轉移性乳癌(108/5/1、108/12/1、112/8/1、113/12/1)
(1)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及 docetaxel 併用於治療轉移後未曾以抗 HER2或化
學療法治療之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轉移性乳癌病人。(108/12/1、
112/8/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8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
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8個月為限。(108/5/1)
(3)下列I~II使用於轉移性乳癌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18個月為上限
(113/12/1):
I: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
II: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
(4)先前於早期乳癌已使用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或使用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者,不得再次申請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併用,惟於早期乳癌治療結束至首次疾病復發轉移時間超過12個月以
上者得再次申請。(113/1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7 個)
114/12/1114/5/1114/1/1113/12/1112/8/1108/12/1108/5/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3)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70 節規範什麼?
第 9.70 節「Pertuzuma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70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ertuz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