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6 Brentuximab vedotin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10/1;本節原文共標註 6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Brentuximab Vedotin。
- 相關藥品
- 另有 4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56.Brentuximab vedotin(如 Adcetris):(105/10/1、106/4/1、109/2/1、111/2/1、
114/12/1、115/10/1)
限用於成人病人:
1.何杰金氏淋巴瘤(HL):(111/2/1)
(1)與 doxorubicin、vinblastine 和 dacarbazine 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
且 IPS (International Prognostic Score)為4-7 分的 CD30+第 IV 期何杰金氏
淋巴瘤(HL)成人病人。 (111/2/1)
(2)CD30+何杰金氏淋巴瘤(HL)病患接受 ASCT 後仍具有高復發風險之病患:需先前
未曾使用過本品,並於 ASCT前具有下列任一危險因子者:(109/2/1)
I.對於第1線治療未達完全緩解。
II.第1線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復發或惡化。
III.ASCT 前出現的復發具有淋巴結外侵犯。
(3)治療復發或頑固型 CD30+何杰金氏淋巴瘤(HL):
I.已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或
II.無法使用 ASCT 或多重藥物化療,且先前至少已接受兩種治療。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前述(1)之病患:首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
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
停止使用。健保給付以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II.前述(2)之病患:每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疾病無惡化之
評估資料,若病情惡化即須停止使用。曾依本項核准使用之病患,若之後疾
病惡化或復發後將不再給付本藥品。(109/2/1、111/2/1)
III.前述(3)之病患:每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
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4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
止使用。(106/4/1、109/2/1、111/2/1)
IV.同一病患於前述(1)、(2)及(3)之終身給付療程數以總共16個療程為上
限。(111/2/1)
2.全身性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systemic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
sALCL):(111/2/1)
(1)與 cyclophosphamide、doxorubicin 和 prednisone 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
治療且為 ALK 陰性的全身性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systemic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sALCL)成人病人。 (111/2/1)
(2)治療復發或頑固型全身性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systemic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sALCL)。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前述(1)之病患:首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
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
止使用。健保給付以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II.前述(2)之病患:每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
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4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
止使用。(106/4/1、109/2/1、111/2/1)
III.同一病患於前述(1)及(2)之終身給付療程數以總共16個療程為上限。
(111/2/1)
3.CD30+皮膚 T 細胞淋巴瘤(CTCL):(111/2/1、114/12/1、115/10/1)
(1)單獨用於先前已接受照光療法與至少一種注射型(含血管內注射、肌肉內注射、
皮下注射等)之全身性化學藥物治療的 CD30+皮膚 T 細胞淋巴瘤(CTCL)成人病
人,病人須診斷為蕈狀肉芽腫 (MF,第IIB 期或以上)、Sezary 症候群(SS)或原
發性皮膚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pcALCL) ,且CD30需於超過10%的腫瘤細胞
呈現陽性。 (111/2/1、114/12/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
療結果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部份緩解或穩定,得再給付2個療
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止使用。健保給付以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115/10/1)
(3)本藥品與 mogamulizumab 僅得擇一使用,惟有在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二
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6個療程為上限。(115/10/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6 個)
115/10/1114/12/1111/2/1109/2/1106/4/1105/10/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4)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56 節規範什麼?
第 9.56 節「Brentuximab vedotin」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10/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56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Brentuximab Vedotin。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