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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Panitumumab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2/1;本節原文共標註 6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Panitumumab。
相關藥品
另有 6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53.Panitumumab(如 Vectibix):(105/4/1、107/6/1、110/6/1、113/6/1、115/2/1) 1. 與 FOLFOX(folinic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 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合併使用於治療 RAS 原生型(wild-type)之轉 移性直腸結腸癌病人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 All-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且需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98/8/1、110/6/1、113/6/1、 115/2/1) (1)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Panitumumab 與 cetuximab 二者僅能擇一使用。 (107/6/1、115/2/1) (3)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用。(107/6/1) (4)經手術完全切除(R0切除)且查無轉移病灶者不得申請給付。(115/2/1) 2.治療已接受過含 5 fluorouracil 、 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上之細胞 毒性治療失敗、RAS 原生型(wild-type)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人。需檢附 All- 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115/2/1) (1)病人先前未曾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藥品治療。 (2)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使用總療程以 18 週為上限。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6 個)

115/2/1113/6/1110/6/1107/6/1105/4/198/8/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6)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53 節規範什麼?

第 9.53 節「Panitumuma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53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anitum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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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