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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0 Axicabtagene ciloleucel

資料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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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10/1。
本節規範
Axicabtagene Ciloleucel。
相關藥品
另有 2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40. Axicabtagene ciloleucel(如 Yescarta):(115/10/1)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第一線化學免疫療法難治性或於施行第一線化學免疫療法後12 個月內復發,並且可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的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Diffuse large B-cell lymphoma,DLBCL)及高度惡性 B 細胞淋巴瘤(High-grade B-cell lymphoma,HGBL)成人病人。 (1)第一線化學免疫治療須至少包括下列所有條件: I.含抗 CD20 單株抗體藥物(除 CD20 陰性淋巴瘤病人外) II.接受含有 anthracycline 的化學治療組合。 (2)病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I.病人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 i. ECOG<2 (需有3次以上之醫療紀錄)。 ii. Extranodal site ≤ 3 (需有 PET 或 CT 的影像報告)。 iii. 腎功能:腎絲球過濾速率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60 mL/min/1.73 m2或肌酸酐 creatinine ≤1.5 x ULN。 iv. 肝功能:ALT ≤ 5 x ULN 且 bilirubin <2.5mg;Gilbert-Meulengracht syn- drome 患者須符合 total bilirubin ≤ 3.0 x ULN 且 direct bilirubin ≤ 1.5 x ULN。 v. 心臟功能:左心室射出率 > 50%且過去一年無任何重大心臟疾病(包含但不限 於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中風) 。 vi. 肺功能:血氧>92% on room air (需有兩次以上的醫療紀錄)。 vii. 淋巴球收集時,患者須符合全血細胞計數標準:ANC≧1000/uL、ALC≧ 100/uL、Hb≧8.0 g/dL; Plt≧50000/uL。 viii. 於治療前兩年無任何自體免疫疾病。 ix. 無 DLBCL 之外的併發惡性腫瘤,但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不在 此限(申請時需要充分的傷口癒合) ;若為子宮頸或乳腺癌原位癌,在申請前 至少 3 年經過治愈性治療且無復發證據;原發惡性腫瘤已完全切除且申請時 須處於完全緩解5年以上。 II.需證實癌細胞仍帶有 CD19。 III.須於特殊專案審查通過後6個月內完成輸注。 IV.病人不得有 HIV 感染,曾經感染但已控制之病人亦不得接受。 V.病人不得有 active hepatitis B virus or hepatitis C virus 感染(評估和輸 注 CAR-T 時需為 viral load undetectable)。 VI.病人不得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Primary CNS 1ymphoma)。 VII.病人不得有活躍的次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癌侵犯。 VIII.追蹤方式:依保險人公布要求之檢驗項目與頻率執行。 IX.應提供本藥品治療申請日2個月內腦部 MRI 報告,無法進行腦部 MRI 檢查者,應 提供1個月內腦脊髓液檢查報告與 CT 檢查報告並需照會神經科醫師,證明無淋 巴瘤中樞神經侵犯。 X.併用藥品規範:不得併用化療藥(淋巴清除化療除外)、免疫抑制劑或標靶藥 物。 2.執行醫師須完全符合下列資格: (1)醫師必須為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植 的相關照護訓練。 (2)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之 CAR-T 教育訓練。 (3)由保險人每年委託相關學會定期稽核醫師資格。 3.執行醫院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須為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的訓練醫院。 (2)每年平均須進行20例以上造血幹細胞移植,以過去3年平均為準,並每年進行確 認。 (3)須建立 CAR-T 多專科團隊,包含醫師、護理師、藥師、醫檢師、細胞蒐集專門技 術人員,經團隊討論後同意治療,並須於事前審查時,檢附會議紀錄。 (4)CAR-T 多專科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藥師、醫檢師、細胞蒐集專門技術 人員各至少一人,須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 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之 CAR-T 教育訓練。 (5)醫院藥局至少需庫存10支靜脈注射tocilizumab。 (6)細胞蒐集和處理實驗室須於2029年1月1日前取得相關國際認證(AABB 或 FACT- JACIE)。 (7)由保險人每年委託相關學會定期稽核醫院符合前述條件。 4.須經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並須檢附下列文件: (1)CAR-T 多科團隊會議紀錄。 (2)符合前述第4、5項之醫院條件及醫師資格之相關文件。 (3)經臨床醫師確認無法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者,須檢附相關文件。 5.本品終身限給付1次療程,與 tisagenlecleucel 僅得擇一使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2)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40 節規範什麼?

第 9.140 節「Axicabtagene ciloleucel」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10/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40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Axicabtagene Ciloleucel。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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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