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6 Sacituzumab govitecan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10/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Sacituzumab Govitecan。
- 相關藥品
- 另有 2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06.Sacituzumab govitecan (如 Trodelvy):(113/2/1、114/2/1、114/10/1)
1.用於治療先前已接受兩次以上全身性治療無效(其中一次需為治療晚期疾病)之無法
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三陰性乳癌成人病人。(113/2/1、114/2/1)
(1)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I.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II.須使用過 taxane 類藥物至少1個療程。
III.先前未接受過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114/2/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ER、PR、HER2皆為陰性之檢測報告。
(3)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4)Sacituzumab govitecan 和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僅能擇一給付,不得互
換。(114/2/1)。
2.用於治療患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 HR 陽性、HER2陰性之乳癌成人病
人。(114/10/1)
(1)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I.須排除活動性腦轉移。
II.曾接受 CDK4/6 抑制劑≦12個月,並有內臟轉移。
III.曾接受至少兩線(每線至少兩個完整療程或於第二個療程中產生疾病惡化)的
轉移性乳癌化學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HR 陽性、HER2陰性(IHC 0、IHC 1+或 IHC 2+/ISH–)之檢測報告。
(3)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4/10/1114/2/1113/2/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2)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06 節規範什麼?
第 9.106 節「Sacituzumab govitecan」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10/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06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Sacituzumab Govitecan。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