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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 Tisagenlecleu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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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10/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Tisagenlecleucel。
相關藥品
另有 2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03.Tisagenlecleucel(如 Kymriah):(112/11/1、113/2/1、114/8/1、115/10/1) 1.治療患有難治型、移植後復發、第二次或二次以上復發之 B 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LL) ,且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25歲以下。 (2)為經過二線標準治療(包括 TPOG protocol、GRAALL、Hyper-CVAD 等或是造血幹 細胞移植後)之復發型 B 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或是需經過2位具有血液及造血 幹細胞移植訓練之專科醫師確認無法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之難治型 B 細胞急性淋 巴性白血病。(112/11/1、114/8/1) (3)若病人已接受過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後復發,則不論病人疾病狀態處於完全緩 解、部分緩解或疾病惡化均可接受本藥品治療。(114/8/1) (4)病人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以上,且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I.ECOG < 2 (需有3次以上之醫療紀錄)。 II.腎功能:腎絲球過濾速率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60 mL/min/1.73 m2或肌酸酐 creatinine ≤1.5 x ULN。 III.肝功能: ALT ≤ 5 x ULN 且 bilirubin <2.5mg;Gilbert-Meulengracht syndrome 患者須符合 total bilirubin is ≤ 3.0 x ULN 且 direct bilirubin ≤ 1.5 x ULN。 IV.心臟功能: 左心室射出率 > 50%,沒有心包膜積液,且過去一年無任何重大心 臟疾病。 V.肺功能:血氧 > 92% on room air (需有兩次以上的醫療紀錄)。 2.治療經二線或二線以上全身治療後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的成人病人。且需符合以下條件:(112/11/1、114/8/1) (1)經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後疾病復發或惡化(不論其後續治療處於完全緩解、部 分緩解或疾病惡化) 。 (2)或需經過具有骨髓移植訓練的骨髓移植專科醫師確認無法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 者,無法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之定義,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之一:(112/11/1、 114/8/1) I.年齡75歲以上。 II.年齡70歲以上且 HCT-CI 分數在1分或以上。 III.年齡65歲以上且 HCT-CI 分數在2分或以上。 IV.HCT-CI 分數在4分或以上。 V.經收集自體造血幹細胞2次後仍無法收集超過2*106 CD34+細胞/公斤。 (3)病人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 I. ECOG<2 (需有3次以上之醫療紀錄)。 II Extranodal site ≤ 3 (需有 PET 或 CT 的影像報告)。 III. 腎功能:腎絲球過濾速率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60 mL/min/1.73 m2或肌酸酐 creatinine ≤1.5 x ULN。 IV. 肝功能: ALT ≤ 5 x ULN 且 bilirubin <2.5mg;Gilbert-Meulengracht syndrome 患者須符合 total bilirubin is ≤ 3.0 x ULN 且 direct bilirubin ≤ 1.5 x ULN。 V. 心臟功能: 左心室射出率 > 50%且過去一年無任何重大心臟疾病(包含但 不限於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中風) 。 VI. 肺功能:血氧 > 92% on room air (需有兩次以上的醫療紀錄)。 VII. 淋巴球收集時,患者須符合全血細胞計數標準: ANC≧1000/uL、 ALC≧100/uL、Hb≧8.0 g/dL; Plt≧50000/uL。 VIII.於治療前兩年任何無自體免疫疾病。 IX. 無 DLBCL 之外的併發惡性腫瘤,但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不 在此限(申請時需要充分的傷口癒合) ;若為子宮頸或乳腺癌原位癌,在 申請前至少 3 年經過治愈性治療且無復發證據;原發惡性腫瘤已完全切 除且申請時須處於完全緩解5年以上。 3.前述1、2項均須符合下列條件: (1)需證實癌細胞仍帶有 CD19。 (2)須於特殊專案審查通過後6個月內完成輸注。(112/11/1、115/10/1) (3)病人不得有 HIV 感染,曾經感染但已控制之病人亦不得接受。 (4)病人不得有 active hepatitis B virus or hepatitis C virus 感染(評估和輸 注 CAR-T 時需為 viral load undetectable)。 (5)病人不得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Primary CNS 1ymphoma)。 (6)病人不得有活躍的次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癌侵犯。 (7)追蹤方式:依保險人公布要求之檢驗項目與頻率執行。 (8)應提供本藥品治療申請日2個月內腦部 MRI 報告,無法進行腦部 MRI 檢查者,應 提供1個月內腦脊髓液檢查報告與 CT 檢查報告並需照會神經科醫師,證明無淋 巴瘤中樞神經侵犯。(114/8/1) (9)併用藥品規範:不得併用化療藥(淋巴清除化療除外)、免疫抑制劑或標靶藥 物。(112/11/1、114/8/1) 4.執行醫師須完全符合下列資格: (1)醫師必須為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 植的相關照護訓練。 (2)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 之 CAR-T 教育訓練。(112/11/1、114/8/1) (3)由保險人每年委託相關學會定期稽核醫師資格。 5.執行醫院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須為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的訓練醫院。 (2)每年平均須進行20例以上造血幹細胞移植,以過去3年平均為準,並每年進行確 認。 (3)須建立 CAR-T 多專科團隊,包含醫師、護理師、藥師、醫檢師、細胞蒐集專門 技術人員,經團隊討論後同意治療,並須於事前審查時,檢附會議紀錄。 (4)CAR-T 多專科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藥師、醫檢師、細胞蒐集專門技術 人員各至少一人,須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 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之 CAR-T 教育訓練。(112/11/1、114/8/1) (5)醫院藥局至少需庫存10支靜脈注射 tocilizumab。(112/11/1、114/8/1) (6)細胞蒐集和處理實驗室須於2029年1月1日前取得相關國際認證(AABB 或 FACT- JACIE)。 (7)由保險人每年委託相關學會定期稽核醫院符合前述條件。 6.須經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並須檢附下列文件: (1)CAR-T 多科團隊會議紀錄。 (2)符合前述第4、5項之醫院條件及醫師資格之相關文件。 (3)經臨床醫師確認無法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者,須檢附相關文件。 7.本品終身限給付1次療程,與axicabtagene ciloleucel 僅得擇一使用。 (112/11/1、115/10/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15/10/1114/8/1113/2/1112/11/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2)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03 節規範什麼?

第 9.103 節「Tisagenlecleucel」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10/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03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isagenlecleucel。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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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