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 Concizuma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2。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11/1。
- 相關藥品
- 另有 3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4.2.9.Concizumab(如 Alhemo):(115/11/1)
1.限用於大於12(含)歲 A 型及 B 型血友病且有抗體病人(經 Bethesda 分析法證實帶有第
八凝血因子或第九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5.0BU)之預防性治療。
2.開始使用concizumab 前,rFVIIa 治療應停用至少12小時,活化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
(aPCC)治療應停用至少48小時,才能考慮開始使用。
3.若發生突發性出血時,不須調整劑量。若需要額外的繞徑藥物治療,建議依繞徑藥物
核准仿單,使用最低核准劑量及用藥間隔。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以6個月為限,確定維持劑量後,每次申請一年為
限。每次給付期滿後,須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續用。申請續用時,需檢附醫療評
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關節出血次數、是否有血栓副作用發生等資料。
5.使用concizumab 4週後必須檢附 concizumab 血漿濃度,>4,000ng/mL 給予
0.15mg/kg;若使用0.25mg/kg,必須提出血中濃度<200ng/mL。其他劑量為
0.2mg/kg。
6.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至多一個月藥量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
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七─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 Alhemo
(concizumab)在家治療紀錄)及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
7.不得與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如 emicizumab)及 fitusiran 併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10.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3)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2.9 節規範什麼?
第 4.2.9 節「Concizumab」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1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9。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