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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Concizumab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2。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11/1。
相關藥品
另有 3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4.2.9.Concizumab(如 Alhemo):(115/11/1) 1.限用於大於12(含)歲 A 型及 B 型血友病且有抗體病人(經 Bethesda 分析法證實帶有第 八凝血因子或第九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5.0BU)之預防性治療。 2.開始使用concizumab 前,rFVIIa 治療應停用至少12小時,活化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 (aPCC)治療應停用至少48小時,才能考慮開始使用。 3.若發生突發性出血時,不須調整劑量。若需要額外的繞徑藥物治療,建議依繞徑藥物 核准仿單,使用最低核准劑量及用藥間隔。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以6個月為限,確定維持劑量後,每次申請一年為 限。每次給付期滿後,須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續用。申請續用時,需檢附醫療評 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關節出血次數、是否有血栓副作用發生等資料。 5.使用concizumab 4週後必須檢附 concizumab 血漿濃度,>4,000ng/mL 給予 0.15mg/kg;若使用0.25mg/kg,必須提出血中濃度<200ng/mL。其他劑量為 0.2mg/kg。 6.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至多一個月藥量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 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七─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 Alhemo (concizumab)在家治療紀錄)及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 7.不得與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如 emicizumab)及 fitusiran 併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10.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3)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2.9 節規範什麼?

第 4.2.9 節「Concizumab」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1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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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9。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