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 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2。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8/1;本節原文共標註 7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Emicizu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2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4.2.7. 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如 emicizumab):(108/11/1、109/8/1、109/12/1、
112/7/1、113/7/1、115/3/1、115/8/1)
限用於A 型血友病且有抗體病人及嚴重(FVIII 小於1%)未帶有抗體 A 型血友病病人之預防
性治療:
1.用於A 型血友病且有抗體病人預防性治療,並符合以下情形:
(1) 經Bethesda分析法不只一次證實帶有第八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5.0BU。
(108/11/1、109/8/1)
(2)使用emicizumab 24 小時以前繞徑藥物須停止使用。病人領取的 Feiba 必須先使用
完後,才能考慮開始使用 Hemlibra。(108/11/1、109/8/1)
(3) 若發生突破性出血時,第一線藥物為 rVIIa 或第八凝血因子;除非沒有其他選擇,
儘量避免使用Feiba。
I. 用 rVIIa,需要從低劑量(45-90 μg/kg)開始使用,不可以使用高劑量。
II. 用 Feiba,第一次使用不可超過50IU/Kg;需第二劑使用時,一天內不得超過
100IU/Kg。
2.用於嚴重(FVIII 小於1%)未帶有抗體 A 型血友病病人之預防性治療。(112/7/1、
115/3/1)
3.皮下注射預防性治療(prophylaxis):最初4週,每週一次投予3 mg/kg(負荷劑量),之
後改為每週一次投予1.5 mg/kg、每2週一次3 mg/kg 或每4週一次6 mg/kg (維持劑
量)。(108/11/1、109/8/1)
4.初次使用需經事前審查後核准後使用。(108/11/1、109/8/1、112/7/1、115/3/1)
5.門診之血友病病人得攜回一至二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
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六─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
患者使用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在家治療紀錄表)及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
八之五):(109/8/1、109/12/1)
(1) 每1週皮下注射一次者,可攜回二次劑量。
(2) 每2週皮下注射一次者,可攜回一次劑量。
(3) 每4週皮下注射一次者,則每4週均回醫院領藥注射並觀察追蹤。
6.不得與第八凝血因子製劑及 fitusiran 併用。(113/7/1、115/8/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7 個)
115/8/1115/3/1113/7/1112/7/1109/12/1109/8/1108/11/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2)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2.7 節規範什麼?
第 4.2.7 節「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4.2.7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Emiciz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