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7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眼科製劑)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4 節 眼科製劑;上層節 14.9。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3/1。
- 本節規範
- Aflibercept、Bevacizumab、Ranibizumab。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14.9.7.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 Lucentis)、
aflibercept (如 Eylea)、bevacizumab (如 Avastin) (114/3/1):
本類藥品使用早產兒視網膜病變(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 ROP)須符合下列條
件:
1.限曾接受過訓練之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2.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病人應在小兒科新生兒病房(含新生兒加護病房)照護。且病人
早產兒視網膜病變之嚴重程度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第一區,疾病為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三期+(zone I stage 1+, 2+, 3,
or 3+)。
(2)第二區,疾病為第二期+、第三期+ (ZoneII stage 2+, zoneII stage 3+)。
(3)急進型早產兒視網膜病變(aggressive posterior ROP, AP-ROP)。
3.可選用藥物及給藥劑量:
(1)給藥劑量:
I.Bevacizumab (如 Avastin,但 Mvasi 除外): 0.625 mg in 0.025mL。
II.Ranibizumab (如 Lucentis): 0.25mg in 0.025mL。
III.Aflibercept (如 Eylea): 1 mg in 0.025 mL。
(2)每1小瓶(支)只限單一病人,若同時施打兩眼,僅限申報1小瓶(支)。
4.每人以3小瓶(支)為限,第一小瓶(支)得由眼科專科醫師專業判斷後先行注射治療及
事後報備。申請第二小瓶(支)或第三瓶(支)時,須檢附詳細病歷資料與事前審查申
請表(或專用申請表),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5.給藥方式全程採無菌操作,並於無菌空間的地方執行且在注射操作期間須執行生命
徵象監測。
6.具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使用:
(1)早產兒患有活動性嚴重眼內發炎,或者是打針時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ual
age,PMA)太大。
(2)早產兒患活動性或疑似眼部或眼周感染者。
(3)早產兒對任何賦形劑過敏。
7.使用本藥品需填具病人藥物使用同意書,以示瞭解藥品之潛在益處及風險。
8.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眼內注射 anti-VEGF 治療,須依臺灣兒科醫學會最新版治療指引
內容。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3)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4.9.7 節規範什麼?
第 14.9.7 節「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眼科製劑)」屬第 14 節 眼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3/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4.9.7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Aflibercept、Bevacizumab、Ranibizumab。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