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 Patisiran、vutrisiran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6。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5/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Patisiran、Vutrisiran。
原文
1.6.6.Patisiran(如 Onpattro)、vutrisiran(如 Amvuttra):(112/5/1、114/5/1)
1.限用於確診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 TTR (transthyretin)家族性澱粉樣
多發性神經病變(Familial Amyloidotic Polyneuropathy)之成人患者,並需同
時符合下列條件者使用:
(1)含 vutrisiran 成分藥品用於神經病變的疾病嚴重度限於第一、二期的病人
(114/5/1):
I.polyneuropathy disability [PND] stage II、IIIa~IIIb,或
II.familial amyloidotic polyneuropathy [FAP] stage I、II。
(2)含 patisiran 成分藥品用於神經病變的疾病嚴重度限於第二期的病人:
I.polyneuropathy disability [PND] stage IIIa~IIIb,或
II.familial amyloidotic polyneuropathy [FAP] stage II。
(3)神經傳導檢查符合多發性神經病變(114/5/1)。
(4)臨床症狀符合肢體末端麻木、無力、感覺異常、姿勢性低血壓或其它自律神經異
常的症狀(114/5/1)。
(5)神經理學檢查符合週邊神經病變的徵候:四肢肢體末端運動及感覺異常、深部肌
腱反射低下(114/5/1)。
(6)無嚴重心衰竭症狀(定義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3級或第4級) 。
(7)未曾接受過肝移植。
(8)不得與其他 RNAi 及 TTR 穩定劑合併使用於治療 hATTR。
(9)開始治療年齡未滿76歲者。
2.排除條件:以腕隧道症候群為病徵表現之 TTR 基因突變攜帶者。
3.需檢附下列資料,經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符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FAP 罕見疾病個案通報審查標準之神經傳導/肌電圖/
自律神經功能檢查報告。
(2)臨床症狀及徵兆的病歷紀錄。
(3)運動功能評估:10公尺行走測試 (10MWT) 錄影之影片。
4.首次申請得核准使用9個月,後續每6個月申請核准後得使用。療效評估方式及時
機:
(1)神經病變疾病嚴重度評估時機:
I.Patisiran 或 vutrisiran 治療前。
II.治療反應的初步評估應在治療開始後9個月進行。
III.隨後每6個月下一劑治療前。
(2)神經病變疾病嚴重度評估(需由提供 patisiran 或 vutrisiran 治療之醫師判定
評估結果) :
I.polyneuropathy disability [PND] stage,或
II.familial amyloidotic polyneuropathy [FAP] stage。
(3)後續每6個月申請使用需檢附:
I.臨床症狀及徵兆的病歷紀錄。
II.運動功能評估:10公尺行走測試 (10MWT) 錄影之影片。
5.停藥時機:
若有下列任一情況,則不再給予 patisiran 或 vutrisiran 治療:
(1)若病人在使用雙側輔具下,於5分鐘內不休息,無法獨力完成10公尺以上步行
者。
(2)需接受臨終照護(end-of-life care)者。
6.Patisiran與 vutrisiran 兩者限擇一給付,且不得互換。惟於114/5/1前已使用
patisiran治療之病人符合續用申請者,得轉換使用 vutrisiran,以一次為限
(114/5/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14/5/1112/5/1
本節規範的藥品(2)
相關罕見疾病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6.6 節規範什麼?
第 1.6.6 節「Patisiran、vutrisiran」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5/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6.6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atisiran、Vutrisiran。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