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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

又稱:重大傷病證明、重大傷病卡
保險對象經認定為重大傷病(如需積極治療的癌症、罕見疾病等類別)並取得證明者,相關就醫免自行負擔部分負擔。

說明

重大傷病的項目、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健保署按月公布各類重大傷病的有效領證統計。

領證人數不等於患者人數:沒有申請、或不符資格的患者不會被算進去。

條文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8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收錄版本修正日期 2023-06-28;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3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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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重大傷病是什麼?

保險對象經認定為重大傷病(如需積極治療的癌症、罕見疾病等類別)並取得證明者,相關就醫免自行負擔部分負擔。

名詞說明只描述制度機制,不構成法律或送審建議;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