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負擔
保險對象門診、急診、居家照護與住院要自行負擔的一部分醫療費用;重大傷病、分娩與山地離島就醫可免除。
說明
門診、急診、居家照護的負擔比率(含未經轉診的較高比率)與住院的負擔比率,分別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與第 47 條;主管機關必要時可改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金額(數字見下方條文)。
實際自付金額依就醫當時的規定與醫療內容而定。
條文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3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收錄版本修正日期 2023-06-28;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7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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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8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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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部分負擔是什麼?
保險對象門診、急診、居家照護與住院要自行負擔的一部分醫療費用;重大傷病、分娩與山地離島就醫可免除。
名詞說明只描述制度機制,不構成法律或送審建議;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