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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4 Tafasitamab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4/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Tafasitamab。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124.Tafasitamab(如 Minjuvi):(114/10/1、115/3/1、115/4/1) 1.限與 lenalidomide(限使用 Leavdo、Lelimide 及 Revlimid)併用,適用於經一線全 身治療含 rituximab 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 巴瘤(DLBCL)成人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114/10/1、115/3/1、115/4/1): (1)具 CD19抗原陽性。 (2)一線曾接受 rituximab 合併化學治療(包含 CD20),及含有 anthracycline 類藥 物的治療,治療四個療程以上並於12個月內復發者。 (3)ECOG 為0或1。 (4)病人不得有以下任一疾病: I.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中樞神經疾病。 II.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 NYHA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III或IV。 III.自體免疫疾病正積極治療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以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以3個療程為限,首次再申請須檢附 達到 CR 或 PR 的證明方可續用;其後續申請須證明疾病無惡化方可續用。若病情惡 化即須停用。 3.總療程以12個療程為上限;每位病人一生限用一次 (12個療程),不得重複申請。 4.執行醫師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的相關照護訓練。 5.病人接受本藥物治療後,不給付造血幹細胞移植。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5/4/1115/3/1114/10/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124 節規範什麼?

第 9.124 節「Tafasitama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4/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124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afasita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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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