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6.1 Interferon alpha-2a及 interferon alpha-2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8 節 免疫製劑;上層節 8.2.6。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1/3/1;本節原文共標註 19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Interferon ALFA-2A。
- 相關藥品
- 另有 6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8.2.6.1.Interferon alpha-2a (如 Roferon-A)及 interferon alpha-2b(如 Intron
A)(92/10/1、109/7/1); peginterferon alfa-2a(如 Pegasys)(92/11/1-C 肝、
94/11/1-B 肝、96/10/1、98/11/1、99/5/1-B 肝、100/6/1-B 肝、102/2/1、
105/10/1、106/1/1、106/4/1、109/7/1、110/3/1、111/2/1、111/3/1):
1.用於慢性病毒性 B 型或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之條件如下:
(1)用於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患者
I.HBsAg (+) 超過六個月及 HBeAg (+) 超過三個月,且 ALT 值大於 (或等於)
正常值上限五倍以上 (ALT≧5X),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療程為12個月。
(98/11/1、105/10/1)
註:肝代償不全條件為 prothrombin time 延長≧3秒或 bilirubin
(total)≧2.0mg/dL,prothrombin time 延長係以該次檢驗 control 值為
準。
II. HBsAg (+) 超過六個月及 HBeAg (+) 超過三個月,其 ALT 值介於正常值上限
二至五倍之間 (2X≦ALT<5X),且血清 HBV DNA≧20,000 IU/mL 或經由肝組織
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
實 HBcAg 陽性並有慢性肝炎變化,無 D 型或 C 型肝炎合併感染,且無肝功能代
償不全者,可接受藥物治療,療程為12個月。 (98/11/1、105/10/1)
III. HBsAg (+) 超過六個月及 HBeAg (-) 超過三個月,且 ALT 值半年有兩次以上
(每次間隔三個月) 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二倍以上 (ALT≧2X),且血清 HBV
DNA≧2,000 IU/mL 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
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無 D 型或 C 型肝炎合併感染,
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患者。療程為12個月。 (98/11/1)
IV.符合上述I、II、III條件納入治療計畫且經完成治療後停藥者:經6個月觀察
期,復發且符合上述I、II、III條件者,無肝代償不全者,可使用
interferon alpha-2a、interferon alpha-2b、peginterferon alfa-2a 再治
療(一個療程) ;或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
600mg、tenofovir disoproxil 或 tenofovir alafenamide 再治療。惟若有肝
代償不全者則應儘速使用 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每日限使用1
粒)、telbivudine 600mg、tenofovir disoproxil 或 tenofovir alafenamide
再治療。 (98/11/1、99/5/1、100/6/1、102/2/1、106/1/1、110/3/1、
111/3/1)
V.符合10.7.3之1及3至4項條件納入治療計畫經完成治療後停藥者:經觀察3至6個
月,復發且符合上述I、II、III條件且無肝代償不全者,可使用 interferon
alpha-2a、interferon alpha-2b 或 peginterferon alfa-2a 再治療(一個療
程) ,或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 600mg、
tenofovir disoproxil 或 tenofovir alafenamide 再治療。惟若有肝代償不全
者,則應儘速使用 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每日限使用1粒)、
telbivudine 600mg、tenofovir disoproxil 或 tenofovir alafenamide 再治
療。 (98/11/1、100/6/1、102/2/1、106/1/1、110/3/1、111/3/1)
VI.上述IV及V停藥復發者再以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給付療程依 HBeAg(+)或
HBeAg(-)而定:HBeAg(+)病患治療至 e 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
HBeAg(-)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 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
HBV DNA 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 HBV DNA 時停藥,每次療程
至多給付36個月。再次復發時得再接受治療,不限治療次數。 (106/1/1、
106/4/1)
(2)用於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治療時:
I.應與 Ribavirin 併用
II.限 ALT 值異常者,且 Anti-HCV 與 HCV RNA 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
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以 METAVIR
system 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 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
(98/11/1)
III.療程依 Viral Kinetics 區分如下: (98/11/1)
a、有 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
過24週。
b、無 RVR,但有 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c、到第12週未到 EVR 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d、第一次藥物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不超過48週。
※復發的定義:
治療完成時,血中偵測不到病毒,停藥後血中病毒又再次偵測到。 (98/11/1)
(3)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109/7/1)
I.醫院:
i.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ii.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
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
格之專任或兼任專科醫師。
iii.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患者
併有 B 型或 C 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II.基層院所:
i.須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ii.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
科兼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惟離島地區(如金門縣、連江
縣、澎湖縣、台東縣蘭嶼鄉、台東縣綠島鄉)內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
立處方。
◎附表三十四: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2.限用於下列癌瘤病患「限 interferon alpha-2a(如 Roferon-A)及 interferon
alpha-2b(如 Intron A)」(93/4/1、97/8/1、111/2/1):
(1)Chronic myelogenous leukemia
(2)Multiple myeloma
(3)Hairy cell leukemia
(4)T細胞淋巴瘤病例(限 a-2A、2B type) (87/4/1)。
(5)卡波西氏肉瘤(Kaposi’s sarcoma)病例使用(87/4/1)。
(6) 70歲以下,罹患中、晚期之低度非何杰金氏淋巴瘤(low grade non-Hodgkin’s
lymphoma),且具有高腫瘤負荷(high tumor burden)之病患。(89/1/1、111/2/1)
(「高腫瘤負荷」定義:第三或第四期病患;或血清 LDH > 350 IU/L;或腫塊大於
十公分以上。)
(7)限使用於晚期不能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腎細胞癌之病患(限 a-2A type)(89/1/1)
(8)kasabach-Merritt 症候群。 (93/4/1)
(9)用於一般療法無法治療的 Lymphangioma。(93/4/1、97/8/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9 個)
111/3/1111/2/1110/3/1109/7/1106/4/1106/1/1105/10/1102/2/1100/6/199/5/198/11/197/8/196/10/194/11/193/4/192/11/192/10/189/1/187/4/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6)
EntecavirBaracludeLamivudine—摩舒肝清Ribavirin喜必福Telbivudine韋立得Tenofovir AlafenamideTenofovir DisoproxilViread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8.2.6.1 節規範什麼?
第 8.2.6.1 節「Interferon alpha-2a及 interferon alpha-2b」屬第 8 節 免疫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1/3/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8.2.6.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Interferon ALFA-2A。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