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 fitusiran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2。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8/1。
- 本節規範
- Fitusiran。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4.2.8.fitusiran(如 Qfitlia):(115/8/1)
1.用於12歲以上帶有抗體及未帶有抗體的嚴重A型(FVIII小於1%)或B型(FIX小於1%)
血友病病人之預防性治療。
2.在病人最初開始使用fitusiran治療的7天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先的凝血因子或繞徑治
療藥物預防性治療。在 fitusiran 開始治療 7 天後,則需要停用凝血因子或繞徑治療藥
物預防性治療。
3.使用fitusiran預防性治療,若發生突破性出血或需要進行手術,需使用的凝血因子或
繞徑治療藥物劑量則依 fitusiran 仿單「突破性出血處置指引」中的建議劑量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後核准後使用。
(1) 初次申請以 6 個月為限,確定維持劑量後,每次申請 1 年為限。
(2) 期滿須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續用。申請續用時,需檢附並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
錄表(附表十八之五)、抗凝血酵素(anti-thrombin)濃度檢測報告、血栓事件紀
錄及劑量調整等資料。
5.使用 fitusiran 治療前及治療後需每 2 個月檢測 AT 活性,並於給藥劑量調整後重新開
始 AT活性檢測。
6.排除使用的情形:出現肝功能損害者(Child-Pugh 分級 A、B 或 C)。
7.與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如 emicizumab)不得併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2.8 節規範什麼?
第 4.2.8 節「fitusiran」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4.2.8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Fitusiran。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