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1 Givosiran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上層節 3.3。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1/1。
- 本節規範
- Givosiran。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3.3.31.Givosiran(如 Givlaari):(114/1/1)
1.限用於確診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罕見疾病紫質症(porphyria)中屬急性肝
紫質症(acute hepatic porphyria, AHP)[如:急性間歇性紫質症(AIP)、遺傳性紫
質症(HCP)、異位型紫質症(VP)、ALAD缺乏紫質症(ADP)],且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
(1)年滿18歲以上。
(2)具HMBS(PBGD)、ALAD、CPOX、PPOX致病基因變異者(需檢附基因診斷報告)。
(3)經過適當醫療處置2年後,仍於申請本藥品前1年內,發生4次(含)以上急性發作,
急性發作時需急診或住院治療,且使用靜脈輸注血基質藥品(hemin)治療反應不佳
或耐受性不良(intolerance)或無效者。
(4)過去1年內尿液檢查曾經偵測出高量(大於等於正常值之4倍以上)的胺基酮戊酸
(aminolevulinic acid, ALA)與膽色素原(porphobilinogen, PBG)(需檢附實驗室
檢查報告)。
備註:
I.反應不佳定義:使用 hemin 治療後,每年平均發作次數仍大於4次,且每次發作
都需連續使用 hemin。
II.耐受性不良定義:使用 hemin 後,造成與 hemin 相關之嚴重且具有臨床顯著意
義,會限制生活、對健康有立即或長期影響,或必須住院或延長住院處理的不
良反應,例如:反覆人工血管感染或菌血症、敗血症、其他感染、鐵質沉積、
靜脈炎等。
(5)無任一下列情形:
I.曾接受過肝移植患者。
II.病人合併有其他嚴重疾病,無法從本藥品治療得到長期效益。
III.病人無生活自理能力。
2.限由神經內科、血液科、肝膽腸胃科、遺傳科醫師處方。
3.治療中有輕微不良反應(如轉胺酶或血清肌酸酐升高)而暫停使用者,得於狀況排除
後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續
用:
(1)送審時應檢附病歷紀錄及原始治療醫囑單、治療紀錄單且載明hemin使用劑量、發
作症狀、次數及嚴重程度及對hemin耐受性不良或無效之證明。
(2)治療目標:相較於治療前,治療後胺基酮戊酸(ALA)、膽色素原(PBG)及年發作率
(急性發作次數)下降需達50%。
(3)申請續用者:
I.需達治療目標及檢附至少3次療效評估項目資料,方可續用。
II.經第1年治療後未達治療目標者,可續申請1次(共6個月)之藥物,不受治療目
標之限制。
5.療效評估項目(每3個月評估一次):
(1)臨床症狀及徵兆的病歷紀錄(含發作次數)。
(2)胺基酮戊酸(ALA)與膽色素原(PBG)實驗室檢查報告。
(3)轉氨酶、血清肌酸酐、血中半同胱胺酸(此3項初始使用需每個月追蹤檢查,至少3
個月)。
6.停藥條件:
(1)發生藥物不良反應,懷孕或出現仿單禁忌症之病人,應立即停止以本藥品治療。
(2)治療18個月後,以用藥前1年為基準未達治療目標者。
(3)停經後持續治療18個月且無急性發作者。
7.本藥品不可合併使用human hemin預防性治療(prophylactic hemin)。
8.使用3年後未再發作或大幅改善可先暫停用藥,得視病情需要重新申請使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相關罕見疾病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3.3.31 節規範什麼?
第 3.3.31 節「Givosiran」屬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3.3.3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Givosiran。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