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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 Elosulfase alfa Elosulfase alfa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上層節 3.3。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2/7/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Elosulfase Alfa。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3.3.17. Elosulfase alfa (如 Vimizim) Elosulfase alfa (如 Vimizim) (107/4/1、 112/7/1) 1.診斷:除了臨床表徵及尿液葡萄醣胺聚醣定性、定量檢驗的佐證外,須證明患者之 週邊血液白血球或經培養之皮膚纖維芽細胞 GALNS 活性缺乏,或是患者 GALNS 基因 經分子生物學檢驗確認有兩個分別來自父母雙方,已知或必然會引起黏多醣症第 IVA 型之突變。 2.限小兒遺傳專科醫師使用。 3.排除使用於: (1)患者合併有其他嚴重疾病,無法從酵素治療得到長期效益。 (2)重型病患:完全臥床且無行動能力,或是無法自行呼吸且完全仰賴呼吸器維生 者。 (3)病患不願意配合追蹤評估。 4.黏多醣症第四型患者之傷害多屬不可逆性,治療前應與患者及家屬充分溝通告知下 列事項,並請其簽名確認已被告知,留存病歷備查: (1)確定其了解治療的預期效果。 (2)患者有義務接受定期追蹤評估。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年為限。重新申請時,依下列病患疾 病進程分類,若有評估項目中任兩項未達標準,則不予同意使用: (1)5歲以上至少能以助行器行走的患者,針對下列I.~ V.項。(112/7/1) (2)5歲以上無法行走的患者,針對下列 II.~V.項。(112/7/1) (3)未滿5歲的患者,針對下列 III. ~V.項。(112/7/1) I.6分鐘步行測驗:相較於治療前,至少有10%的改善,或在達療效高原期後維持 10%的改善。 II.呼吸功能檢查:FVC 或 FEV-1相較於治療前至少有5%的改善,或在達療效高原期 後維持5%的改善。 III.尿液中 keratan sulfate (Uks)相較於治療前降低大於20%。 IV.呼吸功能檢查:血液中氧氣飽和度(SpO2)在2小時內需持續維持1小時以上 ≧90%。 V. 以心臟超音波檢測,Ejection Fraction 維持在正常範圍內(Ejection Fraction≧50%)。(112/7/1) 6.須立即停止elosulfase alfa 治療的情形: (1)病人在接受治療時發生其它致命的疾病,這表示病人無法獲得 elosulfase alfa 的療效。 (2)病患發生嚴重不良反應。 (3)病患無法配合最適療程所需的注射規定或無法配合療效的評估。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12/7/1107/4/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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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3.3.17 節規範什麼?

第 3.3.17 節「Elosulfase alfa Elosulfase alfa」屬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2/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3.3.17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Elosulfase Al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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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