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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Carglumic acid

資料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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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上層節 3.3。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6/7/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Carglumic Acid。

原文

3.3.14.Carglumic acid (如 Carbaglu Tablets):(102/9/1、106/7/1) 1.限下列病例使用: (1)N-乙醯麩胺酸合成酶缺乏症(以下稱 NAGS 缺乏症)。 (2)異戊酸血症及甲基丙二酸血症及丙酸血症。 (3)初次發作之不明原因高血氨,懷疑是先天代謝異常者 (血氨值在新生兒高於 150μmol/L,在其他患者高於100μmol/L)。(106/7/1) 2.應由具小兒專科醫師證書且接受過小兒遺傳或小兒新陳代謝等次專科訓練之醫師處 方使用。 3.使用時須符合下列規定: (106/7/1) (1)病歷應詳實記載病程、確診之檢驗資料及治療反應。 (2)異戊酸血症及甲基丙二酸血症及丙酸血症患者,每次以使用7天為限,一年不超過 21天為限。 (3)初次發作之不明原因高血氨,懷疑是先天代謝異常者 (血氨值在新生兒高於 150μmol/L,在其他患者高於100μmol/L),以使用7天為限,一生使用以一次為 限。 (4)用藥後,若病情無法持續改善或疾病已惡化,應停止使用。 ※病情無法持續改善或疾病已惡化之定義: 昏迷指數(GCS)持續低於8分(重度昏迷),或新生兒患者之血氨值持續高於 150μmol/L;嬰兒及兒童患者之血氨值持續高於100μmol/L 。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06/7/1102/9/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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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3.3.14 節規範什麼?

第 3.3.14 節「Carglumic acid」屬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6/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3.3.14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Carglumic A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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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