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審查
說明
哪些藥要事前審查,寫在各藥的給付規定裡(常見寫法:「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申請時要檢附申請書、病歷等審查資料;特殊病例(不符給付規定但臨床需要)也可以申請個案事前審查。
條文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2 條
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特殊材料及藥品,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事前審查。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特殊病例事前審查或藥物給付規定之特殊專案審查,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特殊審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事前審查申請書。 二、足供審查判斷之病歷及相關資料。 三、前條第一項應事前審查項目規定之必備文件資料。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特殊病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特殊病例事前審查申請書。 二、病人同意書。 三、治療計畫書。 四、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證明非人體試驗或研究性質專案聲明書。 五、最近至少一年相關之門、住診病歷影本。 六、傳統治療無效評估報告,包含品名、用法用量、用藥期間。如為續用病人,應另提供使用療效評估報告。 七、最近五年內之佐證文獻報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特殊專案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特殊專案審查申請表。 二、足供審查判斷之病歷及相關資料。 三、本標準規定應特殊專案審查項目規定之必備文件資料。 事前審查申請書及特殊病例事前審查申請書如附件一;特殊專案審查申請表依本標準藥物給付規定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藥品如下: 一、主管機關核准屬避孕用藥、生髮劑、黑斑漂白劑、戒菸用貼片、洗髮精等非屬醫療所必需者。 二、預防接種所用之疫苗。 三、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需或缺乏經濟效益者。 四、不符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及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者。惟特殊病例得以個案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藥品。 對於醫藥團體提出臨床實證於療效上有疑慮之藥品,於保險人接獲相關事證後,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得先暫停給付,自保險人公告日至實施生效,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俟藥物主管機關確認其無療效上疑慮後之次月,始得恢復給付。
常見問題
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的藥品,醫療院所要先向健保署送審、核准後才能使用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