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給付協議
說明
預估給付後藥費支出超過一定門檻的新藥或擴增給付案,要列入價量協議(門檻見下方條文)。
價量協議的做法有還款方案(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時由廠商償還)、降價方案、以及同成分或同藥理分類藥品共同分擔。
協議以觀察年計算;期限屆至、取消給付、或另收載一定數量的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時終止(數量見條文)。
條文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1 條
藥品給付協議方式,包括依藥品價量為基礎之價量協議,以及依療效結果或財務結果為基礎之其他協議。 前項列入價量協議之條件如下: 一、新藥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給付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二億元者。 二、擴增給付規定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擴增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擴增部分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三、未達前二款條件之藥品,於納入給付或擴增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申報藥費支出,新藥案件高於新臺幣二億元或擴增給付規定案件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第一項其他協議之案件,由廠商提出並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後適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2 條
藥品給付協議期限如下: 一、價量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二、其他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上限,必要時,得重新簽約。 前項觀察年以暫予收載或擴增給付規定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3 條
藥品給付協議之終止條件: 一、價量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協議期限屆至。 (二)取消健保給付。 (三)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之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 二、其他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協議期限屆至。 (二)取消健保給付。 (三)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或二種以上第 2B 類新藥。 (四)協議期限內,廠商或保險人提出終止協議之建議,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者。 前項第二款其他協議終止時,應重新檢討藥品支付價格及其給付規定,必要時得重新簽約。該協議藥品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本標準新藥核價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價格,其他同成分藥品之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4 條
價量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處理: 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一)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廠商償還一定比率金額予保險人。 (二)廠商於各觀察年償還申報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予保險人,償還比率不設上限。 二、降價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一)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調降支付價格。 (二)於各觀察年調降一定比率之支付價,調降比率不設上限。 三、協議共同分擔方案:同成分不同廠牌或同藥理分類藥品設定共同分攤之還款方案或降價方案。採還款方案時,依各藥品申報藥費之比率,分攤各廠商償還額度;採降價方案時,各藥品支付價格採相同之調降比率。 前項所稱限量額度之計算方式,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採計人數乘以預估年使用量,並以暫予收載之健保支付價計算,作為限量額度設定基準。
常見問題
健保署與藥商就新藥或擴增給付簽訂的協議:以價量為基礎的價量協議,或以療效、財務結果為基礎的其他協議。